驻社干部必须善于帮助当地干部,尊重他们的意见,培养他们的独立工作能力,社内一切决定和技术措施,必须事先同合作社的干部协商,必须坚决克服和防止强迫命令、包办代替的现象。
第六,要加强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劳动计划、财务计划、分配方案,都必须按照社章经过民主讨论民主决定。社员大会、代表大会必须按期召开,合作社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必须实行定期选举。社务必须定期向社员报告,必须发动社员经常监督社的领导,不断改善合作社干部和社员的联系。
第七,有区别地允许过去的地主、富农和乡村中已经放弃反动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参加农业合作社的生产,证明是有利于对他们的改造的。应该继续贯彻执行这一政策,加强对上述人员的改造工作,同时也要警惕其中某些人可能发生的破坏活动。
(八)调整某些农产品的价格,改善农村购销工作。
农业生产和商业的关系,是极其密切的。特别是经济作物、畜产品和副业生产,主要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所以商业工作做的好坏,特别是价格适当与否,对于农业生产具有重大的影响,必须进一步做好商业工作,尤其价格政策必须有利于刺激生产,有利于促进农副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为此:
第一,必须合理地调整某些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评级定价应和农民协商。凡是价格偏低阻碍生产的,必须适当提高,购销差价过大的应该适当缩小,务使合作社和农民有利可图,以便发挥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为了使调整价格能够更加切合实际情况,中央与地方应该适当分工,按照中央关于物价分工的规定,凡属当地自产当地自销的产品价格由地方负责调整,但在调整时必须照顾各种产品间的合理比价,要防止牵动面太广,造成轮番提价的毛病。同时,为了照顾地区间和各种产品间比价的合理,调整的幅度应由中央有关部门加以平衡。
第二,要继续做好粮食统购统销的“三定”工作,克服部分畸轻畸重的现象,还必须坚持增产不增购的方针,全国粮食统购的总数维持在去年的水平上不变。要健全对于主要农产品的预购制度,在可能范围内要适当增加预购定金,并且保证及时发放,以便帮助农业合作社建立劳动报酬的定期预支制度。
第三,派购商品的数量,如毛猪等,必须根据农民的实际生产状况,并且应该兼顾农民自身的需要。
第四,改善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尽可能减少商品流转环节,精简企业管理机构,降低管理费用,简化购销手续。同时,应该注意加强商业工作人员的政治教育工作,进一步改进某些人员的工作作风,对于压级压价、强迫推销商品等脱离群众的行为,必须纠正。
第五,逐步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凡是国家统购和委托供销社收购的范围以外的农副业产品,以及完成统购任务和履行收购合同义务以外的多余产品,都可以通过这个市场自由买卖。如果市场发生抢购产品或价格失调时,则可在当地党政领导下召集有关部门互相协商,调整处理。
第六,农业税和副业税的税率和征税办法,也应该根据合作化后的新情况,尽快地加以调整和作必要的改变,以利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