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作社社员投入社内的一切肥料,必须合理作价,以鼓励社员积肥造肥。
第五,自留地有的地方留得太少,甚至不留。为了满足社员家庭饲养业和日常生活的需要,应按社章规定允许社员留够。但是也不应留得过多。
(七)加强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原则,又必须照顾当前的具体条件,使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与当前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生产内容相适应。
第一,合作社规模大小,是合作社组织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现有合作社的规模多数是合理的,但是部分地方也曾一度出现片面贪大的偏向,给经营管理和合作社内部团结增加了一些困难。中央认为合作社规模的大小,应该根据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适合当前的管理水平,便于联系社员的原则加以规定。在目前条件下,合作社的规模,山区以一百户左右,丘陵区二百户左右,平原区三百户左右为适宜,超过三百户以上的大村也可以一村一社。今后建社并社的时候,应该按照这种规模进行。至于现有的大社,凡能办好的应该努力办好,凡不利于生产、多数社员要求分开的,应该适当分开。无论并社或分社,都必须经过协商确实取得合作社干部、社员的自愿,决不能只由上面机械规定,强制合作社执行。合作社建立起来之后,除了确实必须分开或必须合并的以外,一般在若干年内,不要轻易变动,这对于巩固新的生产关系是有很大好处的。
第二,根据现有经验,土地占有和收入悬殊太大以及生产经营对象基本不同的村庄,在目前一般不宜共组一社,因为这既不利于生产,也不利于团结。应该重视这一经验,并恰当解决已经存在的某些纠纷。某些偏僻山区的散居户,可以自行组织小型社、小型组,也可以参加附近的大社,但是应该允许他们分散生产,单独计酬,自负盈亏。当然,有些联村社,确实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团结,并且能够办好的,则应该继续办下去,不要轻易拆散。
第三,为了保持过去的合理的社会分工,有利于生产,凡非农业的生产人员,如专业的小商贩、运输业者、医生、教员等等可以不必加入农业社。已加入者,按自愿原则决定留社或出社。乡村的专业小商贩和运输业者,可以按工商业和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办法处理,这样做对于保持城乡商品的正常流转是有利的。但是对于上述的兼业人员及上述专业人员在农村的家属,就应该按自愿原则吸收入社。
第四,合作社的领导成份是合作社组织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之一。在这一方面,我们必须首先注意巩固贫农优势,加强和中农团结的原则,同时还要注意,不仅要选拔青壮年中的优秀分子参加领导,也要注意选拔老年人中的优秀分子参加领导,做到青、壮、老年互相和谐合作,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使青年、壮年、老年人的所有长处都能充分发挥。任何轻视青年人或轻视老年人的偏向都应该加以纠正。
第五,省、专、县三级领导机关,必须举办农业合作干部学校和短期训练班,有计划地训练合作社所需要的各种干部(包括管理干部和技术干部),并要重视培养妇女干部。在这方面的工作必须切实抓紧并加强领导,尽快做出显着的成绩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