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必须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生产费用应该在保证增产的前提下,力求节约。非生产费用应尽量不开支或少开支。为了便利社员实行财务监督,应该按月或按季公开社内帐目,认真实行经济民主,并要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任何贪污现象。
第二,在保证完成国家的农业税及留下必要的生产费用外,合作社的公积金、公益金,今年一般地区不要超过总收入的5%。农业税的正税,已经确定维持去年的水平,不再增加,地方附加也不能增加过多。要做到使合作社收入的60-70%真正能够分配给社员,在年景正常的地区,要努力争取实现90%的社员都增加收入。
各地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大多数都较薄弱,各地党政必须大力加强这一方面的领导。
第三,在分配中,必须坚持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按阶级成份谁穷谁多得的原则或按人口分配的原则都是错误的。对于劳力少或劳力特别弱的社员和遭遇了不幸事故的社员,应该从生产安排方面,从公益金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
在分配粮食的时候,对于劳力强、出工多,因而口粮需要量也较高的社员,应该给以适当的照顾。
第四,应该建立劳动报酬的定期预支制度,首先争取做到在青黄不接的时期,按月预支或预借。这对于解决贫苦社员日常生活的困难、提高社员劳动积极性有重大的作用。预支款项的来源,主要是社内副业收入和农产品预购款。
第五,合作社对“五保户”应根据当前生产水平认真予以照顾。除在可能条件下适当安排他们参加生产外,应由公益金和部分土地报酬并结合国家的救济粮款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使之不低于入社前的水平。
(六)贯彻执行互利政策。
坚持互利政策,是我国农业合作化顺利成功的基本条件之一。互利政策不仅在建社时期重要,对于长期巩固合作社也同样重要。不仅在建社的时候,要按照互利原则,来处理贫农和中农入社的生产资料,而且在处理社员彼此经济关系的各种问题的时候,都不能离开互利原则。因此必须继续贯彻执行互利政策,首先要适当地解决下列问题:
第一,不少地方,林木入社折价偏低,甚至对一部分成林、幼林不作价。有些地方,不应该入社的零星树木也强制入社。为了有利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生产,加强合作社内部团结,必须根据群众的意见,按照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加以处理。未作价的要认真作价,作价过低的要适当调整。这不仅有利于社内团结,而且也有利于生产,有利于争取90%的社员增加收入。在这方面不应该怕麻烦。但是,对于那些原来处理得基本合理,社员一般没有意见的,则不要重新翻案。
第二,部分地方耕畜、农具和副业工具入社没有作价或作价过低的,也应该按照上述精神加以处理。有些副业设备较大,价值较高,作价入社以后,三、五年内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商得社员的同意,酌量延长还清期限。
第三,为了取信于社员,对社员投资及社员的耕畜、农具价款超过股金部分,应该还本的必须还本,应该付息的必须付息,社员应得的林木报酬也须照付。
第四,在鼓励社员向社内投资的时候,必须遵照自愿原则。禁止任何强迫摊派或硬扣的办法。此外,信用社吸取社员的存款,除解决社员生产生活困难外,还可以用来补助农业社资金的不足,但信用社必须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保守存款人秘密的原则,不得强迫存款。农业社冻结社员在信用社存款的错误做法也必须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