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该帮助合作社,根据本社的具体条件,根据需要(包括国家、合作社、社员)和可能,做出以粮、棉为主的(一般地区以粮食为主,棉花集中产区以棉花为主)全面发展生产的规划,并对耕地、劳力、畜力、资金、技术等方面做出全面的安排。在制定规划的时候,对于农民习惯种植的经济作物和习惯经营的各项副业生产,都不要盲目改种和停止经营,已经停止经营的应该迅速恢复,有可能发展的还应该努力发展。
在工矿区和城市郊区,应该发展蔬菜、果类生产和家畜家禽饲养业,以适应城市的需要。
第二,畜力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动力,必须切实帮助合作社建立和改进耕畜的管理使用制度,一般要采取专人负责、分散喂养的办法。合作社要统筹解决饲料问题,国家在粮食统购中,也应该按“三定”的办法留足饲料。要防止使用过度,特别注意保护种畜、母畜、孕畜和幼畜。做好牲畜的配种、保胎和兽疫防治工作。有些农业合作社片面强调降低生产费用,过分提高耕畜的劳动强度,把本来并不多余的耕畜也出卖了,宰杀了,这种现象如不迅速设法制止,将给今后的生产造成很大困难。为了调剂耕畜,国家商业部门应该负责解决牲畜的交流的问题。
在牧区,要有计划地发展牲畜和畜产品;为了促进畜牧业的顺利发展,也要在可能条件下适当地发展农业生产,以解决人民粮食和牲畜的饲料问题。
发展养猪,对于解决肥料,对于增加合作社和社员的收入,对于人民肉食供应和出口的需要,都是极其重要的,要求各地按照国务院今年7月1日发出的指示,切实贯彻执行。
第三,在山区一般应该制定农、林、牧和其它副业相结合的全面的山区生产规划,并且应该根据宜林、宜农、宜牧等不同的具体情况,规定不同山区的不同生产重点。在荒山垦殖时,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条例,严格注意水土保持工作,不准废林为地。
第四,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积极发展副业生产,除了必须集体经营的,可以由社统一经营外,一切利于分散经营的,应该尽可能鼓励和帮助社员家庭各自经营或提倡社有私营,做到合理分工,有利生产。在初办的头几年内,合作社应该集中力量办好农业、畜牧业及主要的副业生产,其它利于分散经营的大量的副业,应该让社员经营,不加区别地把副业生产一律集中到合作社或者不应有的限制社员搞副业生产的偏向,都必须纠正。当然,只顾社员家庭副业生产,妨碍社内集体生产的偏向也应该防止。
(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保持合作社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计划生产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点之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有计划的。合作社的生产,也必须是有计划的,必须在国家经济计划的指导下进行生产,这是应该肯定的。在农业计划问题上,一方面,今年年初有些地方、有些合作社,一度把粮食生产计划定得太高,脱离实际,反而失去了计划的指导作用。这种偏向一般地已经纠正过来。另一方面,各种作物播种面积的分配计划,上面又定得过死,往往不符合实际情况,机械地要下面执行,结果就助长了下面的强迫命令。这种毛病,必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