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中的区、乡一级机关和农村与城市的群众中,一般的不设人民监察通讯员。在司法机关和学校、报社、合作社、人民团体中,也暂不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
三、监察机关调整机构后,有些监察机关已改变为内部监察或专业监察机关(如财政、银行、商业、外贸、邮电、文化、卫生等部门)。其原设置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应该由国家监察机关加以调整,并加强领导。国家监察机关必要时,也可以将这些部门的人民监察通讯员交由各该部门内部监察机关领导。某些监察机关如撤销时,原在该单位设置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应该由上一级监察机关予以调整,并加强领导。没有派驻监察机构的县,其人民监察通讯员应该由主管专区监察处予以调整和领导。
四、各级监察机关在调整人民监察通讯员组织时,对于需要保留的人民监察通讯员,不必重新任命,但应将保留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名单,向其所在的机关或企业内公布。对于那些兼职过多,不需要或不适合担任人民监察通讯员职务的人员,应该在解释清楚以后,免去其人民监察通讯员的职务。
五、各级监察机关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增加或新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时,可经本单位民主推选或由党政领导推荐,由监察机关任命。人民监察通讯员在地方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专区的监察机关任命;在部门的,分别由部、局、大企业单位的监察机关任命。任命手续应力求简单,设有监察机关的单位,由监察机关将所任命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名单予以公布即可,不设监察机关的单位;由任命机关通知人民监察通讯员的所在机关或企业予以公布即可。人民监察通讯员调动工作时,一般的应免去其人民监察通讯员的职务。
六、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监察通讯员的作用,各级监察机关对于人民监察通讯员工作必须予以重视,加强领导。做好这一工作的关键问题,在于及时指导人民监察通讯员有中心、有系统地反映问题。同时,对于他们反映的问题,认真地予以处理。各主管监察机关应指定专人管理或兼管此项工作,每一季度应该发一次通讯要点,并可根据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或临时发生的重大问题,随时布置通讯的要求。主管监察机关应该派员和他们联系,并经常保持通讯联系。同时,还应该定期召开人民监察通讯员大会或组长会议。监察机关应该经常发给他们一些有关监察工作的业务学习材料,供给他们必要的纸张,解决他们必要的费用。对于人民监察通讯员所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或督促主管部门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结果通知原反映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对于有优良成绩的人民监察通讯员或通讯小组,应该注意予以表扬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