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监察部关于对人民监察通讯员调整设置和加强领导的报告的通知
(1956年6月11日)
监察部「关于对人民监察通讯员调整设置和加强领导的报告」根据几年来的经验和目前的工作情况,对于人民监察通讯员的设置和领导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这些意见是适当可行的。国务院批准这个报告。现予转发,希即协助各级监察机关照此执行。1953年7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凡是和这个报告不符合的地方,应即一律失效。
监察部关于对人民监察通讯员调整设置和加强领导的报告
(1956年5月30日)
国务院:
几年以来,各级监察机关根据原政务院公布的「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设置了数量很大的人民监察通讯员,他们广泛地揭发了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部门中的各种不良现象,在改进工作和维护国家纪律方面,起了不小的作用。目前,国家监察机关的组织形式已有改变,人民监察通讯员的设置应该作相应的调整。同时,现在我国正处在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的高潮中,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加速进行,这就需要更加有效地发挥人民监察通讯员自下而上的监督作用。某些监察机关对人民监察通讯员领导薄弱和支持不力的现象,也需要迅速加以纠正。为此,特将我们对人民监察通讯员的设置进行调整和加强领导问题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于人民监察通讯员组织的调整,应该根据「注重质量,重点设置」的原则,在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中酌量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人民监察通讯员必须合乎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并应注意不要任命兼职过多的人员担任人民监察通讯员,以免流于形式。
二、在调整人民监察通讯员组织时,各国家监察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监察厅、局,可在未设监察机构或已撤销监察机构的机关和企业中有重点地设置适当数量的人民监察通讯员。派驻机关或企业中的国家监察机关,可在其监督的单位中,有重点地设置适当数量的人民监察通讯员。专区监察处可在县(市)的机关和重要企业中,有重点地设置适当数量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各单位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的名额,由主管的监察机关根据当前监察工作的需要来确定。但为了便于领导,名额不宜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