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总理4月4日在国务院会议上指示让各部主动办事的精神,我们将中央各部要在今年报送审批的限额以上的设计任务书项目,通盘作了研究。这些项目共计736项,其中属于第一个五年计划内原有的项目82项;第一个五年计划内新增的项目393项(其中列入1956年计划的为118项,要求于1957年新增加的项目275项);第二个五年计划的项目261项。这些项目如全部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核并报国务院审批,根据以往经验将会发生误时误事的现象,从而影响设计工作的进度。因此,我们建议将设计任务书的大部分项目(650项)由国务院委托各部、会、局审批,少数重大而且关系部门较多的项目(86项)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确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的根据和原则是:
(1)建设规模巨大和产品方案比较复杂的项目;
(2)关系到几个国民经济部门的项目;
(3)已报国务院批示或国家计划委员会正在审查的项目,即不再退回各部,以免多费时间。
委托各部、会、局审批的项目的根据和原则是:
(1)建设规模不很大,产品方案的变动性亦不大的项目;
(2)在规模上已经中央同意的一些国外设计的项目和一些扩建的项目;
(3)与其它部门连连不多的农业、林业、水利、商业、粮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的项目及大部分民用建设项目。
第一个五年计划之外1957年新增的项目和第二个五年计划期内的项目,大多数还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我们认为建设项目应随国家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审查批准。关于1956年新增的项目,已在报送1956年计划时经过审查批准了;各部要求1957年新增的项目我们拟于第二季度内加以整理,于编制1957年控制数字时统一报国务院审批。第二个五年计划期内的建设项目,在中央批准第二个五年计划指示(草案)后,即根据指示(草案)所附项目表作为编制设计任务书的根据。
设计任务书的内容按
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办理,但为不影响各建设单位设计工作的进行,凡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划委员会或者各部、会、局在审批设计任务书的时候,可根据建设单位的资源和原料情况、有关协作配合等条件审查并批准其建设规模与设计能力(或者产品方案)。至于建设进度和分年的投资数字,则在编制1957年计划和第二个五年计划时再作具体安排。建设项目与有关企业的协作配合关系,由主管建设项目的部约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各有关部门也应该主动的给予配合;如各部确定协作配合关系有困难的时候,可提请国家计划委员会协助解决。
兹将1956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核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和委托各部、会、局审批的设计任务书项目表送上,如同意我们对审批分工的建议,请批转各部、会、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