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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委托各部、会、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审批设计任务书的通知

  由各部及各省、市自己批准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建议各部和各省、市注意掌握,也按此原则办理。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指示,并批转国务院各部、委、行、局及各省、市计委。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审批1956年限额以上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的报告
(1956年5月5日)

  1956年由于建设规模扩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管理的限额以上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需要审批的数量很大。仅地方工业与城市公用事业方面限额以上建设单位需要审批的设计任务书就有51项。各省各种事业须在今年审批的限额以上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尚未全部报来,预计总在200项以上。如全部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可能发生误时误事的现象。1956年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进度和投资等,在今年的全国计划会议和各部门的专业会议上都已做过安排。为使今年的基本建设计划能够顺利的执行,以争取多完成一些工作量,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建议:
  (一)凡列入1956年国务院下达计划的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气象、交通、邮电、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城市公用事业、地方建筑企业及劳改等事业限额以上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地方工业尚包括丙类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由国务院全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审查限额以上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有困难时,可请国务院主管该项事业的部、会、局派员协助,国务院主管该项事业的部、会、局亦有责任予以协助。
  (三)上述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于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查,同时抄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中央有关部门一份备案(地方工业两类设计任务书只报中央有关部)。
  以上建议,妥否,请批示。如经同意,请批转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执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中央各部1956年需要审批的设计任务书审批分工的建议
(1956年5月15日)

  4月14日关于设计任务书审批问题的请示报告,曾提出:为不影响设计工作的进行,设计任务书的审批主要是审查建设单位的资源情况、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是否合理及协作配合关系等;至于建设进度和分年投资等应在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这一报告已经国务院于4月23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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