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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保护和发展竹林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保护和发展竹林的通知
(1956年6月5日)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开展,竹材的需要量已显著增加,竹材的应用也更加广泛。建筑工程部门正在推广利用竹材代替木材。利用竹材造纸,在我国已有悠久的历史,今后还会有很大发展前途。因此,保护好现有竹林和发展竹子生产就更加重要。但在某些产竹地区,对竹林的保护工作还缺乏足够的重视,砍伐竹林现象相当严重。中华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总社根据浙江、广西、四川等省来京同志反映:广西省容县、临桂,四川省大竹、梁平,浙江省永嘉等县,都有砍掉大量嫩竹开荒种玉米、砍老竹当柴烧一类的事例,使竹材生产受到严重损失。如浙江省永嘉县,由于用竹材当燃料,已影响到土纸的生产;衢县供销社提高价格向农民收购毛竹,促成大批私砍。因而今后注意保护竹林,防止滥伐,加强生产领导,积极培育新竹林,满足经济建设各部门对竹材的需要,是各地领导农业生产中一项重要任务。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望各地研究执行:
  1.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与发展竹林,领导农业生产合作社将这项工作纳入生产规划,制定发展竹林的计划,适当扩大竹林的面积和竹材产量。
  2.调查研究竹林受到破坏的原因,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及时纠正滥伐竹林和破坏竹林的现象。
  3.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处理农民竹林入社,交社统一经营时,所定的报酬应当合理,要防止因议定的报酬不合理而引起农民砍伐竹林。
  4.竹林从竹笋到成竹用途很大,收益价值不小,要教育农民不能片面地为了增产杂粮,因而盲目砍伐竹林开垦或者因为一时没有销路把竹林砍掉当作柴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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