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检查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几项规定
(1956年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经195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已由国务院分别下达各部、会、局、院、行、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执行。目前为提前完成和超额完成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伟大的群众运动,正在全国范围内热烈地开展,已经取得了并且将要继续取得重大的胜利。中央和地方的各机关也正在加强对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充分动员群众力量,发掘生产潜力,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克服不平衡现象。这种社会主义的群众陆的生产运动和加强对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是保证胜利完成五年计划的重要条件。因此,亟须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检查标准和检查方法,以期进一步加强对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和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并且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只注意数量忽略质量和品种规格,只能一时突击不能均衡地完成计划,以及做假报告、虚报成绩、骗取奖金或荣誉等等片面现象和虚假现象,以保证均衡地、全面地完成五年计划。
现在将检查标准和检查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全面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含义
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全面完成应该从下列两方面衡量:
(1)五年计划规定的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计划(包括工业、农业、运输业、商业、文教等)和各地区的计划,都应该完成。
(2)五年计划规定的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数量指标计划(如总产值、产品产量、货物运输量、商品销售量、毕业生数等等)和质量指标计划(如产品质量标准、新种类产品、主要技术经济定额、劳动生产率、成本等等),都应该同时完成。
检查五年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必须与各个年度计划完成的情况相结合;同时,国家计划委员会在进行五年计划总结时,必须将达到的水平同五年合计总量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二)关于检查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根据
(1)检查全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以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为根据。
(2)检查各部、会、局、院、行、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真会执行五年计划的情况,以国务院根据上述全国五年计划下达给各该机关的五年计划为根据。以上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变更者,以批准变更后的计划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