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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1956年选举工作的指示

国务院关于1956年选举工作的指示
(1956年5月28日)


  1955年5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的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在1956年办理。目前正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进入高潮的时期。在这一新形势下进行选举工作,应该使人民群众受到一次深刻的社会主义民主教育,更加激发起参加国家建设和国家管理的积极性,并且使国家机关补充新生力量,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前进。现在,对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在今年内进行的选举工作,作如下指示:
  一、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应该妥善地安排选举工作和其他各项中心工作的时间,并且应该集中力量,争取用较短时间做好选举工作。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基层选举工作一般在7月至11月间进行。直辖市、县、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可以同时准备,衔接进行。直辖市、县、设区的市在确定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时候,应该同时确定直辖市、县、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并且分配到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以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在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上就可以选出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辖市、县、设区的市就可以紧接着召开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直辖市、县、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至迟应该在1956年12月底以前举行。
  二、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民委员会主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都应该在人民委员会领导下建立选举委员会,负责办理有关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省、自治区可以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指导和督促下级的选举工作。各级选举机构建立以后,应该立即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召开会议,部署工作,并且结合这种会议,训练干部。县以上的选举机构,应该负责平衡所属县和县或者乡和乡之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工作,以及编造选举经费预算的工作。
  三、基层选举工作,仍然应该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参照1953年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中规定的各项原则办理。在具体作法上,必须适应当前情况,力求简便和切合实际。基层选举的一切活动,应该尽量利用生产空隙或者结合生产去进行,并且争取在20天左右完成一个基层单位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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