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的工业厂房、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方面,在相当时期内应该很好地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资源,努力提高手工劳动的技巧,提高技术水平,积极采用各种先进工具,逐步采用工厂预制的轻型的装配式的结构和配件,增加手动工具和轻便的机械进行施工。在这类工程中,应该逐步地提高工厂化施工的水平,并争取在12年左右的时间内,基本上实现笨重劳动的机械化。
为了适应建筑工业化的需要,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组织有关设计院对建筑物的标准化问题进行研究,并迅速编出标准结构和配件的目录图册。
为了有计划地实行工厂化和机械化施工,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各部在批准初步设计的时候,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确定某项工程采用工厂化、机械化施工的水平。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在1956年年底前会同有关各部,做出2年和7年内提高工厂化和机械化水平的规划。
为了保证重点工程工业化施工的需要,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会同各有关部门,结合区域规划做出建筑基地的规划。规划原则是,在工业集中、建设期限较长的地区和城市,应该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建设统一的永久性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预制工厂、金属结构加工厂、木材加工厂等。在一般建设地区,应该根据气候条件和施工期限的长短,建设露天预制场或临时预制场以及其他必需的加工厂。
为了提高建筑机械的生产能力,逐步满足建筑工业化的需要,第一机械工业部应该加强关于建筑机械和筑路机械生产的规划,并在1956年内提出新建和改建各种建筑和筑路机械制造厂的建厂计划。各建筑部门也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条件,建立中、小型建筑机械、手工机械和大型建筑机械配件的工厂,并且由第一机械工业都会同有关部做出统一的规划。
为了改善建筑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各建筑安装部门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的条件在1956年9月底以前提出建筑机械修理厂的增建计划,送国家计划委员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建设委员会核定。在制定和批准建筑机械修理厂的计划时,要防止在同一地区内分散重复建厂和浪费资金的现象。
为了改善建筑机械的使用状况,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在1956年年底前编好主要建筑机械的年产量定额和台班取费定额,于1957年发布施行。
为了改变建筑机械使用方面忙闲不均的现象,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在1956年年底以前提出合理使用办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