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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工作几个问题的决定

  为了使城市和工人镇的规划工作有所根据,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在1956年9月底以前完成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办法,完成城市规划定额和规程的编制工作。城市建设部组织有关部门在1956年10月底以前拟出工人镇规划的编制办法,并完成工人镇规划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


  厂外工程和公用事业工程的建设,对于保证工业企业的建设和开工生产关系极大,而厂外工程和公用事业工程在建设中的协作配合问题,又是一个很复杂的组织工作。因此,各有关部门都应该在全面规划、分工合作的原则下共同完成此项任务。
  为了统一组织厂外工程的协作,在各个新工业区内应该由国家建设委员会指定一个主要的建设单位担任总甲方,总甲方和其他建设单位的职权分工,由国家建设委员会予以规定,各总甲方的主管部应该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
  为了进一步明确划分各项工程的投资办法,为组织厂外工程协作创造便利条件,国家计划委员会应该在1956年9月底前提出改进厂外工程投资划分办法。
  为了明确各项厂外工程和公用事业工程中各部门的责任,决定厂外工程和公用事业工程的设计综合工作由各该地区的负责城市规划或工人镇规划的设计部门负责。施工时期的全面规划由国家建设委员会指定各该地区的一个主要施工部门负责。各单项厂外工程的设计、施工,一般应按专业系统分工,即供水(包括水源工程)、排水、道路、桥梁、防洪、厂区以外的绿化、电车道等由城市建设部和当地省(市)、自治区的城市建设部门负责,热力管道、输电变电工程由电力工业部负责,铁路专用线由铁道部负责,电话由邮电部负责,工业供水的水库工程由水利部负责,水运码头和航道由交通部负责。
  为了保证厂外土程和公用事业的建设能够有秩序地进行,第一,必须编好厂外工程总体设计计划任务书,将各项工程的设计委托、建设进度和平面布置的轮廓,作一个全面安排,以便各有关建设部门均能据此进行工作。第二,进入设计阶段以后,抓紧进行厂外工程的设计综合工作,以便进一步发现并解决各项设计之间的矛盾问题,使各项工程的布置更加合理。第三,在施工准备阶段,应该把同一地区内各项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次序、地方材料和共同性的加工预制厂等,加以全面布置,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互相干扰和返工浪费的情况发生。

(四)


  在城市和工人镇的建设中,必须加强民用建筑的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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