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应该负责领导所属地区的区域规划工作,并且负责解决工作中的协作问题。
(二)
加强城市和工人镇的规划工作,是保证工业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在新建的工业城市和工人镇选择工业企业厂址的时候,应该同时确定住宅区的位置,及早进行规划。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对工业企业的厂址、住宅、公共建筑、交通运输、邮电、道路、绿化、供水、排水和其它工程管线应该作合理的布置,以便有计划地进行建设。
在城市规划中,必须把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很好地结合起来,只注重远期规划而忽视近期规划的做法是不对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初步规划的轮廓大致确定的基础上,着重编制近期建设计划和即将修建地区的详细规划。必须注意规划的综合性和合理性,避免过分注意城市的美化,而忽视适用和经济的偏向。应该采取分期分区、成街成片集中建设的办法,克服城市建设中的紊乱现象。凡扩建的旧城市,必须充分利用现有建筑物和设备,避免拆迁过早和过多的现象。
为了使城市规划工作能够适应工业建设的需要,城市建设部应该组织有关省(市)、自治区迅速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内新建工业城市的初步规划。将要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内建设的新工业城市,也应该积极进行准备,以便及早完成初步规划。
对于已有初步规划的新建和扩建的工业城市,应该逐步地有重点地进行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为了有计划地逐步地把我国原有的大中城市加以必要的和可能的改造,城市建设部应该积极协助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原有各大城市、省会,自治区首府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开始初步规划的编制工作。对于建设任务大的城市,并且应该编制近期修建地区的详细规划。
在加强新工业城市规划工作的同时,还应该有计划地开展为一、两个企业(如工厂、矿区、水电站、国营农场、林业采伐区等)服务的各种类型的工人镇的规划工作。工人镇的规划确定由主要建设部门所属的或委托的建筑设计机构编制,由城市建设部和省(市)、自治区的城市建设部门给予必要的协助。
为了便于城市规划工作的进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应该根据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计划和各个城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城市发展的技术经济根据和城市人口发展规模的资料,作为城市规划的依据。
为了保证城市建设能够切实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克服建筑中的混乱和不合理现象,必须加强城市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建设部应该在1956年10月底以前提出城市建筑管理和监督办法,送国家建设委员会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