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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工作几个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工作几个问题的决定
(1956年5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随着社会主义工业建设的迅速发展,在我国广大土地上将要出现许多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为使这些新工业区、新工业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能够适应工业建设的需要,作如下的决定。

(一)


  社会主义建设,要求正确地配置国家的生产力。积极开展区域规划,合理地布置第二个和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内新建的工业企业和居民点,是正确地配置生产力的一个重要步骤。区域规划就是在将要开辟成为若干新工业区和将要建设新工业城市的地区,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计划,对工业、动力、交通运输、邮电设施、水利、农业、林业、居民点、建筑基地等建设和各项工程设施,进行全面规划;使一定区域内国民经济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和各个工业企业之间有良好的协作配合,居民点的布置更加合理,各项工程的建设更有秩序,以保证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的顺利发展。
  进行区域规划、布置工业和新工业城市时,必须贯彻经济和安全兼顾的原则,既要便于工业的协作,缩短原料、燃料和产品的运输距离,力求经济合理;又应该十分注意安全问题,加以适当的分散,避免在一个工业区内集中过多的重要工厂。重要的工厂同工厂之间要保持必要的距离,工业区同工业区之间要保持更大的距离。根据工业不宜过分集中的情况,城市发展的规模也不宜过大。今后新建城市的规模,一般地可以控制在几万至十几万人口的范围内;在条件适合的地方,可以建设二、三十万人口的城市;因特殊需要,个别地可考虑建设三十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有特殊要求的厂矿或因限于地形条件,可以建设单独的工人镇。
  为了避免工业的过分集中,在规模已经比较大的工业城市中应该适当地限制再增建新的重大的工业企业。如果必须增建时,也应该同原来的城区保持必要的距离。
  为了使区域规划能够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城市建设部在1956年内提出进行区域规划的具体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应该及早提出第二个、第三个五年计划工业建设项目分布的资料,作为区域规划的根据。
  区域规划工作的步骤,应该是普遍准备,重点进行。根据我国工业建设的情况,应该从1956年开始进行以下10个地区的区域规划,即包头-呼和浩特地区,西安-宝鸡地区,兰州地区,西宁地区,张掖-玉门地区,三门峡地区,襄樊地区,湘中地区,成都地区和昆明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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