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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五章 降 职

  第二十五条 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职建议;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二十九条 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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