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迅速整理开国以来的积存档案。
各级机关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积存的档案,数量是很庞大的。为了便于现在利用和将来向国家档案馆移交起见,各级机关对于本机关的积存档案,都应该进行一次认真的整理,划清永久保存、定期保存和剔出销毁的范围,按照统一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并且通过这次整理,取得经验,使机关的档案工作制度健全起来。已经集中的原大行政区机关的档案,应该按照已经制定的办法迅速进行整理。中央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机关在整理各机关的积存档案和代管的原大行政区机关档案的时候,都应该组织一定的力量,加强领导,大力进行,要求在一九五六、一九五七两年内完成。专、县级机关的积存档案也应该着手进行整理。
四、必须积极收集和清理分散在各地的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革命历史档案,应该以省为单位进行调查、收集和初步整理,准备交给中共中央档案馆筹备处负责集中整理和保存。各地各单位代管的旧政权档案,除敌伪党、团和特务、警宪等机关的政治档案应该由公安部门组织清理外,都应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统一领导通盘计划下,由原代管机关负责在一九五六和一九五七两年内做好清理和整理工作,同时加强保护,以便将来按照统一规定分别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集中。
五、国家档案局在加强全面规划工作中,应该充分发挥对全国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的积极作用。
为此,必须和各机关在档案工作上取得密切联系,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有重点地检查各地各机关的档案工作,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迅速拟订档案工作条例,拟订关于规定范围的规定和档案保管期限标准表,建立鉴定和销毁档案的制度,使档案工作迅速走上正轨,迎头赶上国家建设事业的需要。
六、加强各级档案工作机构。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各直属机构应该在办公厅(室)之下设立和加强档案室,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有的部门为了指导和监督本机关档案室的工作和所属系统的档案工作,可以设立档案管理处(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该在办公厅下迅速设立档案管理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厅、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国家机关的档案工作;各厅、局应该设立档案室,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专、县级机关和各级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也应该设立档案室或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档案。国家档案局应该全面规划,逐步地在首都和各省区建立中央的和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各级档案工作机构,都应该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由各级编制委员会迅速确定编制,由人事部门配备工作人员;凡是缺少领导骨干的,必须配备或充实骨干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