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此,首先要求各地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广泛深入地宣传勤俭办社的方针,使每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干部和全体社员都能够切实了解和坚决执行这个方针。个体农民组成农业生产合作社,由小生产变成大生产,由个体经营变成集体经营,确实需要添置一些生产资料,进行一些生产性的基本建设,但是必须根据生产的需要,分清先后缓急,必须根据生产发展的程度和投资扩大再生产的能力,量力而为。如果花费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从事长期才能取得效益、才能收回成本的基本建设,使当年每个劳动日的报酬降低,并且使合作社负债过重,利息开支过大,从而减少了社员的实际收入,必将引起社员的不满。因此,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初办的一两年内,公积金还不多的时候,不应当过多地兴办长期才有收益的基本建设。合作社的文化福利事业,只能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举办,有一部分是当前应当举办也可以举办的(例如临时性的托儿站、夜校),则应当力求节省,简单朴素。绝不能在合作社成立不久,就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兴办文化福利事业。合作社的文化福利费应当从已经积累起来的公益金中开支;如果确实必要,可以预先借支,但是预先借支的数目不能超过预计当年可能积累的公益金的半数。为了避免合作社铺张浪费,开支过大,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作社的财务计划和计划外的开支必须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各级党政机关的各个业务部门和青年团、妇联会等人民团体,都必须了解: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所提出的各项任务,是在12年内奋斗的目标,应当按照各地不同的情况,分批、分期、分项目地逐步实现,绝不能一下子全面展开,要求在三两年之内全部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中心要求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力的利用率,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的生产;至于乡村的交通、邮电、文化、体育、卫生和改善居住条件等等,只能在生产提高的基础土逐步发展,绝不能刚刚实现合作化,就大量耗费农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到处兴办这些事业。一般说来,对于成立不满两年的、生产没有显着增长的合作社,不应当要求它们兴办这些事业,以便它们集中力量搞好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规定:任何部门,动员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员从事非生产活动的时候,都不能要求农业生产合作社给从事此种活动的人记劳动日,给以报酬。凡属中央一级的业务部门要求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出钱出力举办的事,应当一律由国务院第七办公室统一平衡以后,经国务院批准下达,不得条条直接下达。各省、市、县也应当仿照这种办法,加以平衡和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