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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
(国二文习字第六号 1956年4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在全国农业生产的高潮中,打井、开渠、挖塘、修坝、开荒、筑路、平整土地等各项农业建设,正在迅速而广泛地进行。由于我们历史悠久,被保存在地上地下的革命遗迹、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碑碣、古生物化石遍布全国。其中有许多是非常珍贵的,是对我国历史和文化进行科学研究最宝贵的资料,也是向广大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最有力的实物例证。但是目前有些地区在上述建设过程中已经发生了破坏文物的严重情况。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在既不影响生产建设、又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原则下,采取紧急措施,大力宣传,在农业生产建设中开展群众性的文物保护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由于农业生产建设范围空前广阔,农村的文物保护工作已绝非少数文化工作干部所能胜任,因而必须发挥广大群众所固有的爱护乡土革命遗址和历史文物的积极性,加强领导和宣传,使保护文物成为广泛的群众性工作。只有这样做,才能适应今天的新情况,才能真正达到保护文物的目的。各级文化部门应该大力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农村中各种基层文化组织和各种文化活动,特别是通过农村中的积极分子,应用广播、幻灯、黑板报等形式宣传文物保护政策和法令,普及文物知识,并且在发现文物地区,就地举办临时性的展览。可以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在群众自觉自愿的原则下,把其中积极分子组成群众性保护文物的小组,同文化部门密切联系,进行经常的保护工作;在农业生产中发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时候,应该随时报告文化部门处理。
  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在进行农村建设全面规划中,必须注意到文物保护工作,并且把这项工作纳入规划之中:
  (一)、一切已知的革命遗迹、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碑碣,如果同生产建设没有妨碍,就应该坚决保存。如果有碍生产建设,但是本身价值重大,应该尽可能纳入农村绿化或其他建设的规划加以保存和利用。
  (二)、全国有很多地区已经确定是革命遗迹和重要的古代文化遗址,例如:河南省安阳殷墟、新郑郑韩故城、洛阳汉魏故城,陕西省西安市丰镐遗址、汉城、山东省临淄县齐国故城、曲阜县鲁国故城,河北省邯郸赵王城、易县燕下都,湖北省江陵楚郢都、纪南城、云南省大理县南诏故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辽大名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拉和卓高昌故城、雅尔湖故城以及历次革命战争中有重要纪念价值的地点。在上述地址进行农业生产基本建设规划的时候,必须征得文化部同意,以避免遗址的破坏。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局对关于农业生产建设中确实有妨碍的一般性的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碑碣,应该准备一定人力,随时进行紧急性的清理、发掘工作或拆除、迁移工作。对于具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该报请文化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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