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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
(1956年3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国家的全部档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都是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文名材料,都是我们国家的历史财富。档案工作的任务就是要在统一管理国家档案的原则下建立国家档案制度,科学地管理这些档案,以便于国家机关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利用。
  最近几年来,我国的档案工作,经过学习苏联的先进的档案科学知识和培养档案工作干部,在建立管理制度和改进业务方法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很多机关的同志对档案工作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够,大多数机关的归档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档案出管理不集中,整理方法不统一、不科学,鉴定和销毁还缺少一定的标准和制度。各级机关的档案工作机构大都不健全,工作人员数量少,业务生疏,特别是缺少领导骨干。这些情况就使得一些机关的档案不能得到及时地科学地整理,分散混杂,查找不便,甚至发生无人管理、遗失文件、泄露国家机密和任意销毁文种等现象,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对于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还只是进行了一部分集中管理的工作,绝大部分仍由有关机关代管。由于管理不严,损坏、散失或任意销毁的现象还很严重。至于档案馆工作,尚在开始。为了迅速地加强我国档案工作的管理,适应目前国家机关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对于档案资料的迫切需要,国务院特决定:
  一、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地管理国家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国家各项工作的利用。全国档案工作,都应该由国家档案管理机关统一地、分层负责地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机关的档案材料(包括机关的收发文电、内部文书、会议纪录、电话纪录、技术文件、出版物原稿、印模、照片、影片、录音等),应该由机关的档案业务机构 档案室 集中管理,不得由承办单位或个人分散保存;各机关的档案和代管的档案,非依规定的批准手续,不得任意转移、分散或销毁,其中需要永久保存的部分,应该按照统一的规定,分别集中到国家的中央档案馆或地方档案馆保管。
  二、全面推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以建立统一的归档制度。各机关办完的文书材料,应该由文书处理部门整理立卷,定期向机关档案室归档,改变把零散文件随办随归档和成堆归档的错误作法。实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就可以发挥文书处理部门熟悉有关业务和文件处理过程的优点,提高案卷的质量和立卷工作的效率;就可以由文书处理部门暂时保存本年度的文件,大大减少归档和调卷的手续,并且改变承办人员分散保存文件的现象,从而有利于保守国家机密的工作;同时,还可以使机关档案室腾出手来,做好档案的整理和组织利用等工作,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目前中央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国家机关已经这样做了的,应该注意总结经验,健全制度,巩固成绩,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还没有这样做的,应该迅速地做好准备,在1956年内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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