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政治历史上有问题。他们入伍以前,有的参加过反动党团、会道门,当过敌伪警察宪兵,甚至参加过特务组织,其中有的属于骨干分子或者有过一般罪行。但这些人的问题在入伍后已经在部队里基本上做了交代,复员以后,也能安分守己。
(二)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者社会关系有问题。有的直系亲属参加过特务组织做过敌伪官吏;有的直系亲属或直系社会关系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居住或者从事反革命活动。但本人一般已和他们断绝了关系,本人也未参与过反动活动。
(三)他们原来出身于地主、富农家庭,其父兄有的被法办、管制,但本人多是学生出身,按参军时的年龄还没有直接参加剥削。在部队期间,一般表现也较好。
这类人员所以安置不下或者安置不妥,主要是有些用人单位和某些干部只是片面地看到他们有政治历史问题或成份不好,而忽略了他们的问题已作了交代和在部队经过锻炼与考验的事实。
我们认为:对这一部分复员军人的安置问题,除了重申安置复员军人的政治意义以外,在对他们的政治历史和出身成分等问题上,必须划清历史问题和现行问题的界限,本人的问题和家庭及其社会关系的问题的界限,家庭成分和本人出身的界限。不加区别不作具体分析的作法是不对的,正确的处理办法应该是:
(一)他们的政治历史问题,如果在部队期间已基本上作了交代,现在没有发现什么新的反动活动,取得了军籍,复员时经过了正式复员手续,应当看作是一般的历史问题,本着不究既往的精神处理。
(二)他们的直系亲属或直接社会关系人,现在在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居住或从事反革命活动,而本人早已与他们断绝了关系的;他们的直系亲属虽被我处死、判刑或管制,而本人不怀怨恨,表现尚好的;他们的直系亲属虽参加过特务组织或作过敌伪官吏,但本人未参与这些反动活动的,均不应当看作是他们本人的问题。但在安置时,应当区别情况对待,一般的不要安置在要害或重要部门。
(三)仅仅是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复员军人,如果他们本人并未参与剥削同时又是革命军人,就已不是地主、富农成份,应当作一般复员军人看待。
对以上这些人,都应当根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妥善予以安置;应当介绍工作的,介绍工作;应当复职、复学或者投考学校的,准予复职、复学和优先录取入校;家居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当允许他们参加合作社,参加农业生产。用人单位和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得加以拒绝。对于他们在参军以前,参加过特务组织,进行过特务活动,或者是反动党团的骨干分子,可分配作一般工作不要放在重要部门。
对于其中个别历史上有重大罪恶,虽已作了交代,但复员返乡后仍不能为当地群众所谅解,地方工作人员应当向群众进行说服教育,并责令有罪者低头赔罪,提出痛改前非,万一此种办法仍不易就地安置者,应当遵照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1950年10月19日的指示,由省、专或县,调整安置地区予以妥当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