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财产清理估计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
(1956年2月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应该根据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企业的实有财产进行清理估价,确定私方的股额。现在将财产清理估价中几项主要问题的处理,作如下的规定:
(一)对机器、设备,按照新旧程度,参照国营工业部门的出售价格进行估价;如果原来是向国营商业部门买进的,可以参照国营商业部门的牌价进行估价;如果没有上述价格,由公私双方协商估价。
机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可以用「重新鉴定的街可使用年限加实陈已使用年限等于全部耐用年限」的算法来计算;如果不适于采用上述的算法,也可以由公私双方协商估算。
(二)对房屋、其它建筑物和可资利用的铺面装修设备,按照它的新旧程度,参照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估价标准进行估价;如果没有上述价格,由公私双方协商估价。土地也应该进行适当的估价。
(三)对企业使用的矿藏,不予估价。对开发矿藏可资利用的设备,应予估价。
(四)对工具、生产经营用的器具,一般按照它的新旧程度,参照国营商业部门的牌价或者市价进行估价;如果没有上述价格,由公私双方协商估价。
(五)对成品,一般参照国营企业收购价格减去应付税款进行估价;对在制品,一般参照国营企业收购成品价格减去应付税款,再按照完工程度进行适当的估价;如果没有国营企业收购价格,由公私双方协商估价。对质量低劣或者滞销的成品、在制品,参照上述办法酌打折扣进行估价。
对原材料、机物料等,一般参照国营工业部门的出售价格进行估价;如果原来是向国营商业部门买进的,可以参照国营商业部门的牌价进行估价;如果没有上述价格,由公私双方协商估价。
对商业企业的商品,一般按照国营商业部门的批发价格进行估价;如果没有该项批发价格,由公私双方协商估价。对质量低劣或者滞销的应该降价出售的商品,由公私双方协商酌打折扣进行估价。
(六)对企业的呆滞物资,由公私双方协商,酌打折扣,作价入股。
(七)对企业原有的公积金,一般韩为私股股份;如果企业原有一部分公股,应该按原来的公私股份的比例,转作公私双方的股份。如果企业原有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较差,可以从公积金中提取适当的部分,作为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