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国务院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
(1956年2月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满足广大私营企业的工人、店员、工程技术人员、手工业者和工商业者加速社会主义改造的热烈愿望,从今年1月起,许多城市的人民委员会对于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已经不是分期分批进行,而是采取了一次批准私营工商业全业公私合营和手工业全业合作化的办法。这种办法,在有了准备工作的地方是可以采用的,因而也是正确的。但是,因为在批准合营和合作化之后,时间太短,私营工商企业和个体手工业的数量又大,有关供、产、销的安排和企业改造等各项工作还来不及进行,因此在工商业和手工业某些方面,就出现了一些供、产、销脱节的现象。例如,有些手工业户因为等待生产合作社的统一经营,就不接受商店的零散定货了,有些新的公私合营工厂因为等待重新安排生产,工厂和工厂之间原有的生产协作关系中断了,原来存在于工业、手工业、商业之间的赊销关系也停止了,因而形成一时供、产、销脱节的现象。在这个期间,某些国营商业、国家银行和税务机关采取了若干不恰当的做法,也给予生产经营一些不好的影响。例如:要求新的合营企业和手工业合作组织执行一些暂时还不适合的管理制度和表报制度,这样就打乱了那些新的合营企业和合作组织原有的比较好的经营习惯;某些国营商业的专业公司错误地缩短合营商业的营业时间,就使顾客感觉不如从前方便了;由于对保持原有好的花色品种没有采取切实的有效的办法,手工业方面减少产品品种的现象和商业方面减少经营品种的现象也发生了。所有这些现象,虽然还只是个别的,但是都不利于生产经营,都不利于国家和人民。为了改变这些现象,为了使我们有充分时间去逐行逐业地顺利地完成社会主义的改造工作,国务院决定:
一、私营工商企业从批准公私合营到完成改造,需要相当时间,因此在批准合营以后,一般在六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仍然应该按照原有的生产经营制度或习惯进行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工作等,仍旧由原企业主继续负责,企业原有人员原来担负的职务也一般地不要变动。原企业主应该以对国家高度的责任心来管好企业,专业公司派出的工作组应该积极协助原企业主做好生产经营工作。
二、企业原有的经营制度和服务制度,例如进货销货办法、会计帐务、赊销暂欠、工作时间、工资制度等等,一般在半年以内照旧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