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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节约汽油的指示

国务院关于节约汽油的指示
(1956年2月1日)


  几年来,我国石油生产虽然增长很快,但是由于基础薄弱,仍然赶不上日益增长的需要。预计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尚有相当大量的油源仍须依靠进口,这在运输等条件的限制之下是有很多困难的。因此,国内石油供应紧张的局面是此较长期的。
  但是目前在不少的部门中对石油制品的使用,还普遍存在着严重的浪费现象,如运输卡车大量空驶,机关、团体用车制度不严,工矿运输企业现有的耗油定额偏高等等。如果在这些方面加强管理,更好地加以组织,就能大量减少汽油的消耗,为国家节省大量资金;同时,在油源不足的情况下,为了保证生产建设和国防的需要,除大力增加生产、争取进口外,厉行节约也是极为迫切的任务。为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车辆用油约占汽油总消费量的90%以上,必须严加控制。在1956年,要求全国交通系统的运输车辆耗油定额,在1955年耗油定额的基础上,降低5-10%;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企业的车辆耗油定额,在1955年耗油定额基础上,降低10-20%。今后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逐年规定节约指标。
  各级机关、团体、学校的车辆用油,根据目前车辆牌号繁多、新旧悬殊、路面差别等复杂情况,暂规定各种类型车辆的耗油定额如下;大卡车、大客车每辆每月用汽油50公斤至100公斤;中吉普、小卧车、小吉普车30公斤至80公斤;摩托车10公斤至15公斤;机器脚踏车5公斤至10公斤。需用汽油发火的木炭,木柴,白煤等车辆,暂定为每年每车用汽油100公斤至250公斤。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该根据上列指标范围,考虑具体情况,另行规定具体的耗油定额,并随时检查实施的情况。
  国防部后勤部门车辆用油,由国防部根据本指示的精神另行规定。
  对外交际部门及消防、救护、警备等车辆的用油量,由各该主管部门根据节约原则和实际需要,负责审定,由当地石油公司分期供应。这一项特殊车辆专用汽油不准移作其它车辆使用。
  私人运输车辆、私营企业和私人小卧车的用油量,由各地区石油公司根据节约原则参考过去实际用油情况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实行计划供应。
  二、对动力机械、工业溶剂、民用航空等方面所需用的汽油,由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级行政机关监督所属企业单位,积极贯彻节约精神,建立定额核算制度,研究与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降低耗油定额。
  三、加强对汽车使用和运输的管理。凡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多余车辆的,应该根据中央增产节约的精神进行核减,将多余的车辆分别上报交通部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统一调整。在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各机关的大客车,应该有计划地有步骤地移交给公共汽车公司,增辟公共交通线路,增加班次,并且可以制定汽车出租办法;各机关、企业等单位,尽可能不自备或少自备运输车辆,而由交通运输部门统一解决。运输卡车应该根据条件最大限度地采用拖带挂车运输的办法。在已有电车的大城市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利用电车和无轨电车,适当地延长和开辟线路,并且相应地减少公共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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