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做好医疗卫生工作。应当加强疗养院、所的工作,保证休养员中的病员都能够得到必需的及时的治疗。同时要对休养员进行卫生常识教育,做好经常的保健工作。
(4)开展健康教育和多样性的体育、文娱活动。应当组织休养员分别参加适合他们身体条件的各种体育、文娱活动,并可选聘专人加以指导,以便使他们有些已经丧失的机能尽可能地逐渐得到恢复,帮助配有假肢的人熟练对假肢的运用,培养他们战胜残病的毅力和信心,增进他们的体质健康。
(5)组织适当的文化学习、技艺训练和生产活动。在休养员自愿的原则下,可以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分别组织他们参加一些适当的文化学习,举办适合他们身体条件的技艺训练,组织他们参加一些轻微的劳动生产,以充实他们的生活内容和增进他们的身心健康。
丙、分散供养
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的休养员,自愿回到本人家中或者配偶家中休养、而家庭又愿意接回照顾的,可以采取分散供养的办法。尚未结婚而可以出院结婚的,如果有家可归、本人自愿,也可以采用这种办法。分散供养的办法在休养员中一般的只作传达,不作动员。本人申请分散供养的可以随时处理。分散供养的休养员的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分散供养的休养员仍然按照住院休养员抚养金标准待遇(不另发给生产资助金),由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发给供养证,休养员凭供养证向所在县、市人民委员会领取抚养金。这项费用由各该县、市在县、市优抚事业费内报销。
(二)分散供养的休养员的疾病治疗,仍然按照公费医疗办法办理,由当地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公费医疗证,并且指定适当的医疗单位负责治疗。需要到外地治疗的,经县、市批准以后,就医旅费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旅差费标准发给,在优抚事业费项下报销。
(三)分散供养的休养员的粮、油、棉布等供应,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供应标准待遇。家属与当地群众同。
对于分散供养的休养员,当地政府应当同他们经常保持联系,通过基层组织经常对他们进行教育,鼓励他们参加可能的社会活动和生产活动。
丁、休养员一律办理复员手续,实行抚养金待遇
现在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的休养员,应当一律办理复员手续,军龄计算到1956年12月底止;今后由部队转入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的休养员,应当在入院以前由部队办理复员手续;但是都不发给生产资助金。自1956年1月份起,休养员一律实行抚养金待遇,抚养金标准由内务部另订;并且依照在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标准发给残废金。休养员如果复员回乡的时候,应当发给生产资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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