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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关于全国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和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工作会议的报告并批准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和加强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工作的方案给内务部的批复

  (二)现在中、小学班学习的学员,如果本人不愿意继续学习要求复员回乡的,可以批准他们复员还乡。
  (三)不适合于学习但是合于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接收条件的学员,可以转送教养院休养。
  (四)不适合于学习也不合于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休养员的条件,而本人又坚决不愿回乡的学员和其它难以处理的学员,可以另行集中移交教养院进行教育,组织生产,逐步处理。
  戊、整顿机构,调整编制和设备物资的处理
  (一)随着学员的减少,革命残废军人学校的编制,应当加以紧缩,机构也应当根据需要实行裁减或者合并。编制比例:十个班以下的学校按五比一编制,十个班以上每增加一个班增加编制4人。学校经过整顿后任务减少,各省总校机构可以撤销。如果需要暂时保留的,它们的编制最多不得超过30人。
  (二)对编余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分别进行处理。凡适合于教养院工作的可以分配到教养院工作,其余人员,凡原学校建制暂不撤销的,可以报请省人民委员会结合省的整编工作统一处理;凡原学校建制需要裁并的,可以随学校一并移交省、自治区教育厅接收。在对编余人员分配工作的时候,对其中的革命残废军人应当优先分配。
  (三)革命残废军人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凡未施工的,一律停止进行;才开始施工的,应当本节约原则尽可能地修改建筑工程的设计,缩小规模,降低造价;工程已大部进行的,可以继续修建。
  (四)学校的设备,应该一律停止添购。整顿后多余的校舍和物资设备,除必须移交革命残废军人速成中学和教养院以及民政部门其它教养事业使用的以外,凡由事业费投资建筑的校舍和购买的物资设备,可随学校一并移交省、自治区教育厅使用。对于留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进行清理登记,并且建立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妥为养护。
  已、实施步骤
  革命残废军人学校的整顿,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必须认真作好对全体工作人员和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各方面的组织准备工作。要坚持准备不充分不开始整顿,思想教育不成熟不进行处理的原则。在作法上,力戒草率铺开,简单从事。大体的部署如下:
  (一)1955年至1956年度的寒假以前应当作好以下的准备工作:第一、各革命残废军人学校要争取尽早地在学校领导干部中传达整顿工作的精神和各项具体办法,并且组织讨论。在求得思想认识统一之后,即结合教学工作,对学员进行了解分类,提出整顿工作的初步方案报省。省民政厅应当于12月或者1956年1月召开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工作会议,汇总研究,订出省的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有革命残废军人学校管理委员会的省,应当经过革命残废军人学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请省人民委员会核转内务部批准执行。第二、各省的方案经内务部批准下达以后,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应当在一般工作人员和学员中普遍进行传达和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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