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习成绩优良、具有参加一般工作条件的小学班毕业学员和现在中学班学习的学员,在农业合作化事业或者其它工作需要的时候,可以商请有关用人的部门,由它们主持或者在它们的协助下,在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内举办短期专业训练班,加以训练,结业后由有关用人的部门分配工作。训练期间的经费如果有关用人的部门开支有困难的时候,仍然由革命残废军人学校负责。
(三)具有报考中等专业学校条件并且愿意报考的中学班学员,各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可以根据可能的条件辅导他们补习一些必要的课程(具体教学计划由各校自订)。
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学校中学班毕业学员分配工作问题,仍按1954年4月2日原政务院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毕业学员分配工作的指示办理。
丙、筹组革命残废军人速成中学
(一)由于全国工农速成中学已经停止招收新生,为满足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学员升学深造的要求,经商得教育部的同意,确定由辽宁、江苏、湖南、四川、山西五省民政厅和教育厅共同负责在各该省革命残废军人学校中选择一处条件较好的学校为基础,各筹组一所革命残废军人速成中学,接收本省和邻近省份的革命残废军人学校中适合升学深造的学员。辽宁接收吉林、黑龙江的;江苏接收山东、安徽、浙江、福建的;湖南接收河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的;四川接收云南、贵州的;山西接收内蒙、陕西、河北。
(二)革命残废军人速成中学的教职人员的配备和各项设备的调剂问题,由负责筹组的省民政厅商同有关各省、自治区的民政厅共同负责解决。学校组成后即移交所在省的教育厅领导。所需经费由学校编造预算报所在省民政厅列入优抚支出,交由教育厅掌握开支。
(三)革命残废军人速成中学必须在1956年暑假筹组就绪,在暑假后正式开学。录取学员的条件是:政治上可靠、年龄在25岁以下、身体健康、自愿并能坚持长期学习、经考试合格的革命残废军人学校中的小学毕业学员和现在中学班学习的学员。各省、自治区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应当根据这些条件对1956年暑期毕业的小学学员和现在中学班学习的学员进行一次选拔,经过考试合格后,一次组成班次,编入革命残废军人速成中学,以后不再接收学员。革命残废军人速成中学的学员,如中途退学或者毕业以后不能升入高等学校的,可以介绍回原籍省民政厅负责处理。
丁、对不适合于学习和不愿意继续学习的学员的处理
(一)现在速成识字班的学员和不适合于学习多次留级的学员,应当经过教育动员,办理复员回乡,根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分别给以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