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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精简工作的指示

  国家机关的附属机构(如招待所、休养所、疗养所、印刷所、托儿所等),要大力整顿,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继续存在的,都应当从行政编制中划分出来,分别改为事业或者企业单位,并且认真地进行精简。
  在精简中,必须把机关中事情不多、使用不当、需要学习训练和需要到下层锻炼的人员,尽量调整出来;必须把国家机关中的行政事务人员和服务人员(勤杂人员),事业、企业单位中的非、业务人员、非生产人员,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精简中,对行政、事业、企业编制混淆不清和互相挤占的现象加以研究,划分清楚。
  精简工作必须首长负责,亲自动手,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善于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要打通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采取坚决的态度,克服各种消极抵触情绪和保守思想。只有这样,才能贯彻中央的精简方针,订出既能适应工作需要又符合精简原则的编制方案。
  四、干部调整和人员处理工作,是贯彻中央精简方针、顺利完成精简任务的重要环节,要切实保证做好。对于调整出来的人员,必须做到合理使用,妥善安置。大量的人员应调去加强下层机构、基层生产建设单位和新建立的工作部门。需要学习训练的尽可能地给予学习、受训的机会,需要退休、退职的分别按照退休、退职办法处理。
  在调整干部时,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反对片面的「去弱留强」的本位主义思想,反对积压干部、浪费国家人才的不良现象。在处理人员时,必须采取严肃负责的态度,防止简单草率、推出了事的错误作法。要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企业单位的职工,使他们认识精简工作对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意义,从而自觉地服从国家的统一调动。对调职、离职人员的困难,应当予以适当的解决。
  五、精简工作必须同改善领导作风和改进工作方法密切结合起来。要加强工作中的计划性和组织性,贯彻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度;要减少不必要的公文、报表、会议,简化办事手续;要克服不调查研究、不检查工作、不深入实际、不接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要批判墨守成规的保守思想,改进落后陈旧的工作方法;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纪律,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以保证完成行政任务,巩固精简成果。
  六、过去由于对编制工作和人事工作缺乏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以致有些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盲目增设机构,扩大编制,甚至任意招收人员。这种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必须加以克服和纠正。在精简工作中,要严格建立国家机关编制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切实健全人事工作。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国家机关任用人员必须经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事业、企业单位增加员工必须报请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并由劳动部门统筹调配。严禁一切任意增设机构;扩大编制、增加员工和任用私人的错误行为。违反者,应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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