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精简工作的指示
(1955年12月29日)
从今年春季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精简国家机关以来,国家机关的精简工作,首先在中央一级和北京市机关中开展,并且已经获得了显著的成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机关,有的正在进行,有的正在准备进行。为了进一步做好这一工作,特作如下指示:
一、国家机关的精简,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厉行节约、积累建设资金的必要手段,也是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建设胜利前进的有力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在国家机关的建设和国家机关工作的改进上,是有更大成绩的。但是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人员配备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现象。根据中央一级机关精简工作和各地报告,主要问题是:上层领导机关机构重叠、编制庞大、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而基层组织则又一般是骨干缺乏、领导力量薄弱;在事业、企业单位中是行政管理机构庞大,非业务人员或非生产人员过多。这些不合理的现象,必须及时地坚决地加以改变,才能适应日益繁重复杂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事业、企业单位,都必须本着「精简机构、紧缩编制、调整干部」的方针,认真地、彻底地、实事求是地进行精简,根据「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要求,该多减的多减,该少减的少减,该增加的适当增加,达到缩减行政编制,节省行政经费,合理使用人力,进一步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证完成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目的。
二、为了贯彻国家的精简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当在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要求下,根据紧缩上层、充实基层和生产建设单位的原则,对各级地方国家机关的机构和编制加以全面的检查研究,作出全省、全区、全市的精简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的机关,必须大力精简,专员公署和区公所都是上级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更应当大大的紧缩。小区小乡制已经不能适应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发展后的新形势,区、乡的行政区域,应当逐渐调整。县和县属区的组织和编制,由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订出方案,报请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后试行。
事业、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增加生产,厉行节约,贯彻经济核算,提高管理水平的要求,逐步地实行编制定员制度,大力精简行政管理机构,缩减非生产人员和非业务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精简工作,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分别负责。
三、精简工作应当首先结合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划清业务范围,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然后按照业务需要,合理地确定机构,编定人员。在精简机构中,要坚决裁并重叠的、性质相近的、可有可无的机构,加强和建立急需加强和建立的机构。要尽量减少组织层次。中央各机关原则上实行三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原则上实行两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