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处理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精简中调整出来的工作人员的指示

国务院关于处理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精简中调整出来的工作人员的指示
(1955年12月29日)


  从1955年3月起,中央一级国家机关本着精简机构、紧缩编制、调整干部的方针,先后开展了精简工作。根据各机关提出的初步精简计划统计,将要调整出来三万多名工作人员。精简中的干部调整和人员处理,是贯彻中央精简方针、顺利完成精简任务的重要环节,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各机关必须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合理使用、妥善安置的原则,切实做好这一工作。为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为了统一领导精简中的干部调整、人员处理的工作,已经成立中央机关干部调整委员会。各机关精简后的干部调整、人员处理方案,必须报送中央机关干部调整委员会审查批准;在未经批准之前,不得自行处理。
  二、目前许多地方下层机构和基层生产建设单位的骨干相当缺乏,领导力量薄弱,不能适应繁重复杂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任务;而在中央各机关中,却相当普遍地存在着积压干部、浪费人材的现象。因此,各机关在精简中,必须根据紧缩上层、加强下层的要求,坚决抽调一批科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其数量不得低于调整出米的干部总数的15%;各工业部门中,还必须抽调原有技术人员和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四分之一左右;连同其他适宜于调到地方工作的干部,采取「层层下放」的办法,以加强地方下层机构和基层生产建设单位,并且使这些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得到锻炼和培养。
  三、各机关在精简中,应当抽调一批青年干部到各种学校学习和深造,其他凡是有培养前途或者需要专业训练的人员,也应当尽可能地给予学习和受训的机会,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建设人材。
  四、各机关在精简中,对于妇女干部的处理应当采取认真负责态度,注意培养教育,并且尽可能地使用她们。凡是有一技之长或者能做一定工作的妇女干部,应当尽量留在原机关,或者分配到本机关所属的单位去工作。夫妻双方都适合到地方工作的,应当尽可能地一同调到地方去工作。少数缺乏工作能力的,可以动员她们退职,回家主持家务或者从事其他劳动生产。
  五、患有严重慢性病需要较长时期疗养的干部,原则上应当离职疗养。需要住疗养院、休养所的人员,由卫生部负责办理他们的疗养事宜。长期疗养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