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分别建立在几个县内而地区相邻近的两个或几个同一民族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如果在1956年选举第二届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前,有条件合并建立自治县的,暂时保留,等待合并建立自治县时再去更改;如果在1956年选举第二届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前,不能合并建立自治县的,应该先结束各该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设立区公所,区内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改建为民族乡。
(三)对于与同一民族的自治州、自治县相邻近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一般应该并入同一民族的自治地方。但是如果因为地理环境的限制(如大山、大河的阻隔)等,并入有困难时,应该在结束那个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以后,设立区公所,区内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改建为民族乡。
(四)对于在一个县内建立的两个或几个相邻近的同一民族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一般应该合并建立自治县;或者以那两个或几个相当子区的民族自治区为基础,适当划进一部分邻近地区建立自治县;或者将蚕县改建为自治县。
(五)对于在一个县内建立的两个或几个相邻近的不同民族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应该依照民族关系等情况,或者合并建立自治县;或者以那两个或几个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为基础并且划进一部分附近地区建立自治县;或者将全县改建为自治县;或者在结束各该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以后,分别设立区公所,各区内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改建为民族乡。
(六)对于不邻近任何少数民族的聚居区或自治地方的一个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应该结束自治机关,设立区公所,区内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改建为民族乡。但个别民族关系显著或地区特别大的,可以将那个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改建为自治县;或者以那个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为基础,适当划进一部分邻近地区建立自治县;或者将那个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所在的县改为自治县。
(七)对于在城市内建立的民族自治区,在设区的市,将自治机关结束后,成立区人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将自治机关结束后,设立街道办事处。
在以上办法中,凡是将自治机关结束后设立区公所的,应该保留原来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的编制。那个区公所虽然和一般区公所一样是县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但为照顾当地民族的情况,那个区公所应该以原来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员为主要成份组成;并且在执行职务时仍然采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和注意当地民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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