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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1956年预购棉花的指示[失效]

  二、为了解决棉农生产上的困难,鼓励棉农按照国家计划生产和出售棉花,1956年棉花预购按预购总值的10%付给棉农定金。同时,棉农每预售一担皮棉,在粮食、棉布统销的定额以外,增加供应粮食十斤和购买棉布的布票十尺,并保证供应五十斤至一百厅肥料(按饼肥计算,一斤化肥折二斤半饼肥,下同)。此外,对棉农所需煤炭也应该尽量保证供应。这些优待供应的粮食、布匹、肥料,由粮食部、商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预购计划分别下达指标,由采购部门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发给棉农购买凭证,棉农可随时持证到当地国营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购买,当地商业部门在品种上应该尽量照顾棉农的需要。
  预付定金的分配,应该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较多于个体农民,以促进农业合作化的发展,但差幅不宜过大。具体差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的发展情况自行决定。对富农预售棉花的实物优待,棉布一般地都可以照给,粮食和肥料只酌情给予缺少粮食和肥料的富农。
  为了督促棉衣按合同要求种棉,克服以少报多的现象,规定预付定金在签订预购合同时付给70%,合同复查后再付给其余的30%;优待供应实物的购买凭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次发给。
  为了保证发放预购定金的及时并且和合同相一致,应该由银行直接贷给经办预购的基层单位,以便于银行进行监督和审查合同(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产品采购部拟定下达)。
  此外,为了配合棉区春耕生产和预购定金的投放,棉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供应工作,也需要加以改进。
  三、预购应该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为单位;对个体农户,应该按地区编组或者由棉农自行组织预售小组进行。
  四、预购合同的复查工作,对于核实棉田面积、帮助棉农加强棉田管理、防治病虫害以及健全合同手续等方面,都有很大作用,1956年应该继续推行。在棉苗出土后,至少进行复查一次。复查的目的,是保证棉花增产和预购任务的完成。
  五、预购工作应该在1956年1月15日前布置到乡,1956年3月底前完成签订合同手续的工作;四、五月份完成合同的复查工作。
  六、农产品采购部已经接办了棉花采购、加工和分配的业务,1956年棉花预购工作由农产品采购部负责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积极建立和健全各级农产品采购机构。为了使预购手续简而不乱,农产品采购部应该拟定棉花预购办法下达。各级农产品采购部门应该在当地党委和人民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同粮食、商业、农业、银行和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统一步调,认真作好棉花预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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