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国务院关于1956年预购棉花的指示
(1955年12月22日)
1955年度的棉花预购工作,是在国家对棉花已经实行统购的情况下和在过去的预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预购办法是:根据统购任务预购棉农的全部商品棉;国家和棉农订立预购合同,付给棉农一定定金,优待供应一定数量的实物;棉农如果超额完成合同,其超售部分还可以得到物资供应的优待。事实证明:这些办法都是正确的。因为这些办法既指导了农民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生产,保证了国家统购任务的完成;同时预付定金和优待供应的物资又有效地解决了棉农在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促进了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所以深受棉农的欢迎。
但是1955年度的预购也有缺点。由于工作布置较晚,以致在预购任务下达到农村以后,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不得不仓促修改生产计划,重新调整农业投资和劳动分配;肥料的出售和分配,也没有和预购付实很好地衔接起来,有的地区在预购前已将肥料售出,没有完全按照预购办法供应农民肥料,对农民生产和预购合同的信用都有一定影响。这些缺点今后都应该设法改正。
目前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已经到来,特别是棉花作物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规模将会更大。因此,棉花预购工作应该在农业合作化和农业生产的全面规划下统一布置。预购合同的签订、定金的拨付,实物供应的优待等工作,都应该在全面规划的要求下,具体布置。为此,对1956年度的棉花预购工作特作如下指示:
一、继续贯彻棉花统购政策,通过预购方法,促进棉花增产,保证国家收购任务的完成。1956年度生产的棉花,除棉农留用棉和国家应当征收的棉花以外,其余全部统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购和预购任务另行下达)。集中产棉地区应该全部进行预购(为了照顾农民保留良种,可以预购一部分皮棉),分散产区是否进行预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秋后收回预购棉花的时候,对于超额完成合同部分,应该按照1955年预购棉花指示规定的实物供应优待办法予以优待。对完成预购合同后仍有多余棉花而不出售的农户,应该耐心宣传统购政策动员他们出售。对于抗拒棉花统购政策,拒绝出售棉花的分子,应该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