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兵役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的规定
(1955年12月2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国家行政机关兵役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规定如下:
一、省兵役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
(一)组织:
省兵役委员会设委员十一人至十三人,由省长、省军区司令员、省军区政治委员、省军区副政治委员、兵役局局长、省军区政治部主任、省军区干部部部长、民政厅厅长、公安厅厅长、卫生厅厅长和其它有关人员组成;并且由委员中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二)任务:
1.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省的定期征集兵员的计划;
2.领导本省的兵役登记、兵役体格检查和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
3.正确地贯彻执行缓征和平时免服现役等规定;
4.领导本省的预备役军人的登记和集训工作;
5.领导本省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公私企业、合作社和公民的适合战时军用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拖车、自行车、燃料容器、建筑机械、马、骡、驴、骆驼、兽力车和挽具等牵引力的登记、统计工作;
6.领导本省的兵役宣传教育工作;
7.领导本省的民兵工作。
二、县兵役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
(一)组织:
县兵役委员会设委员七人至九人,由县长、兵役局局长、兵役局政治委员、公安局局长、民政科科长、卫生科科长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并且由委员中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二)任务:
1.根据上级分配的征集任务,制定本县的具体计划并保证实施;
2.领导本县的兵役登记、兵役初步体格检查和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
3.领导征集站的征集工作;
4.按照国防部规定的体格检查标准,领导应征公民的入伍体格险查工作,并根据入伍体格检查的结果,对患病的应征公民确定其是否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