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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保护幼畜的指示

国务院关于保护幼畜的指示
(1955年12月17日)


  现在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单纯从眼前利益打算,只要强壮的耕畜,不注意爱护幼畜,以致有些地方幼畜上市量增多,价格下跌。这种只顾目前不顾将来的现象,是不好的,必须立即纠正。应该认识:耕畜在目前和将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是农业生产的一项主要动力。现在多养好一头幼畜,就是为两三年后多增强一分耕作力量。如果现在不大力保护和繁殖幼畜,不久以后,现有的老弱耕畜淘汰了,壮畜接济不土,农业生产就会遭遇到极大的困难。为此,现作如下的指示:
  一、各地应该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内进行教育,由合作社按照对所有耕畜全面统筹安排的精神,并且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社内的幼畜都能养好。凡是采取耕畜折价归社办法的合作社,和采取耕畜私有公养公用办法的合作社,在吸收耕畜入社的时候,对于幼畜,应该和母畜同时吸收,由社负责养好。幼畜成长以后,由合作社和畜主按照当地习惯,协商办法,合理分益,或者全归畜主,由畜主给合作社付出饲养的报酬,或者全归合作社,由社付给畜主以合理的代价。对于社员愿意留下私养的幼畜,合作社应该帮助社员解决草料的困难。采取耕畜私有私养公用办法的合作社,也应该帮助社员解决饲料的困难,养好幼畜。应按照统一安排、全面规划的方法,解决全社、全村、圣乡的饲料问题。
  合作社对于繁殖幼畜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合作社实行耕畜折价归社或者租用、雇用社员耕畜的时候,不得排斥母畜,并且在役使中耍注意保护母畜,以免减少受胎率,防止孕畜流产。互助组和个体农民也应该切实做好幼畜的保护繁殖工作。国营农场、牧场对于母畜和幼畜,更要做好保护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二、各地在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中,对于幼畜、孕畜必须留给充足的饲料粮。为鼓励繁殖耕畜,幼畜可以按一般耕畜的留粮标准留粮,孕畜应该此当地一般耕畜多留五分之一左右。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
  三、对于饲养幼畜的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户,应该给予减征农业税的优待。除了牧业区和牧业占较大比例的省区以外,在一般农业区可大体作如下规定:在按稻谷、粟谷、高梁计算税额的地区,每头幼畜扣除税额二十市斤;在按小麦、大米、小米计算税额的地区,每头幼畜扣除十五市斤。具体计算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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