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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设计单位的职工不得私自对外承揽设计任务。搞“业余设计”。设计单位不得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利用业余时间”等名义,通过承担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收取费用分给职工个人。
  第五十六条 凡我国能设计的国内建设工程,一般不得委托外商设计。如需委托外商设计时,要严格审查其必要性和外商的设计资格,经过我国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属于小型建设项目由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审批。
  凡承担我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外商,都应遵守我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十一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十七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基本建设设计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年度设计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三)归口管理全国设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管理全国设计资格认证工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中需委托外商设计的必要性和资格审批工作;
  (五)推动设计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开展设计科研、参加科技攻关和消化引进技术工作,逐步推广设计工作全面质量管理,开展创优秀设计活动,推动设计单位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六)组织制定或颁发基本建设设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七)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批、颁发和管理国家设计标准规范、标准设计以及通用的各种概、预算定额等技术经济定额指标;
  (八)推动和协调各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设计管理工作,并组织总结交流设计工作经验等活动。
  第五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基本建设设计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各有关部负责管理本部门所属设计机构、队伍建设和设计资格认证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各主管厅、局及地、市、县所属设计机构、队伍建设和设计资格认证工作;
  (三)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年度设计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四)推动设计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开展设计科研、参加科技攻关和消化引进技术工作,逐步推行设计工作全面质量管理,开展创优秀设计活动,推动设计单位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审批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小型建设项目中需要委托外商设计的必要性和资格审批工作;
  (六)承担国家设计标准规范、标准设计和各种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的主编(或参加)和管理工作;
  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批、颁发和管理本部门、本地区设计标准规范、标准设计和各种技术经济定额指标;
  (七)组织制定或颁发本部门、本地区基本建设设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八)推动和协调本部门、本地区设计管理工作、组织总结交流设计工作经验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 各地、市、县基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基本建设设计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现行的设计工作规章制度、设计标准规范和各种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等;
  (三)负责管理本地、市、县所属的设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审批本地、市、县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
  (五)总结交流本地、市、县设计工作的经验。

第十二章 协作配合

  第六十条 设计单位应与建设、勘察、施工、科研和设备制造等单位大力协同,密切配合,互创条件、互相促进,以利于完成设计工作任务。主管部门要及时解决协作配合中的问题。
  第六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有关主管部门应支持设计单位按科学规律从事设计工作。凡违反基建程序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设计单位有权拒绝设计或签证。
  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进行设计时,主管部门必须指定其中一个设计单位为主体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除必须负责完成本身承担的设计任务外,并应负责组织各个部分设计的相互协作,负责编制总体设计,编写设计文件总说明,汇编总概、预算。其他设计单位必须及时主动地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情况和资料,做好协作配合工作,以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准确、可靠的设计依据和基础资料,大力支持在设计中采用可行的先进技术,并应共同节约建设资金。
  第六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设计单位提出的要求,提供准确、可靠的勘察成果资料。
  没有标明勘察证书类别和批准编号的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不得使用。
  第六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依据,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设计。施工单位应积极支持设计单位用可行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
  第六十五条 设计单位要与科研单位配合,共同进行建设项目需要解决的技术课题的研究。为设计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和行之有效的新技术。
  第六十六条 设备制造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非标准设备的要求,进行制造,做到保证质量,价格合理,同时应向设计单位提供标准设备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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