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补充、修订部分
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
(1979年12月16日)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正确反映项目规模,明确划分项目的管理权限,以及编制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需要,根据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建议,经商得国家建委、财政部同意,现对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的一部分内容,作如下补充、修订:
(一)补充一部分按建设规模(或工程效益)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
水产:容纳渔轮50艘以上(含50艘,下同)的渔业基地;
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的水产冷库(或冷藏1万吨以上)
公路: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沿海港口;
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
邮电: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电缆;
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
物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炸药库。
粮食:库容1.5亿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
学校:有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
卫生:有700张病床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
城建: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日供气30万立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
(二)调整一部分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
煤炭、化工、森工、建材、轻工、纺织、机械、邮电、广播、农业、林业、水产、城建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8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
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部门一般仓库和文教、卫生、计量、标准、设计、科研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5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
修造船厂大中型项目的标准,与修船厂相同,为3000万元以上。
(三)明确一部分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作为大中型项目安排的建设:
这类建设,多属地区性的一般建筑工程,建成后产、供、销平衡问题不多,协作关系比较简单,可以通过年度计划中确定的投资、材料等指标来综合平衡、控制规模和安排建设,在国家统一下的基建计划中,不作为大中型项目。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