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地方事业单位实行货币工资制和调整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1955年11月21日)
为了统一地方事业单位实行货币工资制和调整工资标准的办法和步骤,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调整1955年的工资标准问题:
(一)国务院各部门所制定的本系统的事业单位的统一工资标准,各该系统的地方事业单位都应该按照执行。上述工资标准,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地方事业单位中担任同类性质工作的人员(例如卫生部颁发的全国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也适用于各地方事业单位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原来执行国家机关工资标准的地方事业单位,应该根据各单位1955年下半年的工资计划制定单独的货币工资标准。其所制定的工资标准不应当高过国家机关的工资标准(以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政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为准)。货币工资标准方案应该由省(市)各主管部门提出,送同级劳动部门审查,转报省(市)人民委贯会批准。如果有的单位在今年内制定不出单独的货币工资标准,可以暂时按照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的工资标准执行,但是必须由省(市)各主管部门报送同级劳动部门审查,转报省(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三)原来执行地方制定的事业工资标准的单位,省(市)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1955年下半年的工资计划提出货币工资标准方案,送同级劳动部门审查,转报省(市)人民委员会批准。这些单位中如果有在今年不调整工资标准的,可以在原来工资分的基础上实行货币工资制。它的办法是以现行的月工资标准分数,每分按照○·二二元(这是制定全国各地物价津贴的计算基数,下同)折成货币工资标准(元以下的第二位数字四舍五入,下同);东北、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工资在折算的时候,应该先将以东北、内蒙古东部地区工资分为计算单位的现行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54)国财习字第5号通知所规定的每一东北、内蒙古工资分等于统一工资分○·九六分的此例,折算为以统一工资分为计算单位的工资标准,然后每分再按照○·二二元折成货币工资标准。但是应该注意:如果现在用这种折算办法实行货币工资制,在1956年工资改革的时候,有可能发生前增后减的情况的,就可以等到明年工资改革的时候一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