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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发展人民储蓄事业的报告”的通知

  但是,储蓄工作的发展距离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还是很远的。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缺点。我行对全面情况还掌握得不够,组织领导工作缺乏全面的计划与安排,宣传工作不够深入普遍,内部制度和手续还未臻健全和简化,机构干部的力量还比较薄弱,工作效率还不高,因此还不能满足群众的要求,影响储蓄业务的更大的开展。
  随着国家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进一步发展人民储蓄事业,为国家积聚更多资金就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苏联人民委员会在1931年2月1日所发布的指示中曾指出:「五年计划第三年度中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任务,要求在苏联继续增加社会主义积累,尤其要求大力开展储蓄事业。」苏联政府并采取了各项具体措施,如加强储蓄机构的设置,保证在储蓄工作上有足够的熟练的工作人员,以及动员社会力量广泛进行群众性的宣传解释工作等。苏联在这方面的经验和各项措施,基本上是适合我国情况的。这里,参照苏联的经验,根据我国的情况和几年来储蓄工作的经验,对今后进一步开展人民储蓄工作提出下列意见:
  一、几年来人民储蓄事业的迅速发展是同中央与各地党政的正确领导和对储蓄工作的重视支持分不开的。例如西北地区经济条件虽不如其它地区,但由于当地党政重视储蓄工作,在布置全面工作时,将储蓄工作列为内容之一,经常督促检查,因而西北各地储蓄工作的开展就此较显着。该区1954年年底城市储蓄存款总额已达全区职工工资总额的24.2%,平均每个职工经常存储一百一十六元;而且近二、三年来,该区储蓄存款一直保持上升。这说明,今后储蓄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首先有赖于各地党政对这一工作的重视和加强领导。
  二、储蓄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储蓄对象面广分散。为了更好地开展这一工作,除了必须扩大宣传,贯彻自愿原则,简化手续,便利群众存取外,还必须加强储蓄网的设置,才能更广泛地与人民接触。几年来各地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已增设了相当数量的基层储蓄机构,今后除将已设的机构加以整顿充实,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外,主要的方向应该是在某些机关、企业、学校、部队等单位内,设置储蓄代办所。苏联在1950年共有储蓄基层机构三万八千个,其中委托其它机关、企业代办的就有两万个。在代办单位中是委托一定人员兼办储蓄的,并不增加单位人员的编制。因此,较诸银行自设机构,不仅节约人力物力,而且接近群众,便利存取,有利于储蓄工作的开展。我们自1954年3月起,已在各地开始试设这种代办机构,目前全国已有一、二五八个代办所。各地初步总结证明,这一办法对开展储蓄工作有显着的推进作用,凡设立代办所的地方,储蓄户数和存款金额都大大增加了。根据已有的经验,今后在推行这一办法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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