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组织简则
(1955年11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组织简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
二条制定。
第二条 监察部为了维护国家纪律,贯彻政策法令,保护国家财产,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实施监督。其任务如下:
(一)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正确执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
(二)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对上述部门、机关、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的国家资财的收支、使用、保管、核算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公民对违反纪律的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并审议国务院任命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三条 监察部为执行监察职务,可以派适当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并且可以向有关部门调阅必要的决议,命令、案卷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监察部的要求提供材料和说明。
第四条 监察部根据本简则第二条的规定,有权进行有计划的或者临时的检查。被检查部门的领导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或者检查报告上签字,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应当提出书面说明。
第五条 监察部根据本简则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国家资财的使用、支付可以实行事先审查。审查的单位和项目由监察部与有关部门商定。在审查中发现并且确认有违反制度或者不合理地使用、支付国家资财的时候,可以通知被审查的单位停止使用、支付。
第六条 监察部根据检查的结果,可以向被检查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重要的建议,应当报请国务院批准。被检查部门应当根据建议采取措施,并且将改进工作的情况通知监察部。监察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