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部平衡产品:
(1)地方工业生产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或地方工业部负责平衡的产品者,由主管有关产品的工业部会同地方工业部及中央有关部门,根据五年计划中的年度计划,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供产销平衡,提出该年度分企业(中央国营、中央公私合营工业)、分省市(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地方公私合营、私营工业手工业)的控制数字(附注:合作社营包括供销合作社的加工厂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国营企业由主管有关产品的工业部、地方工业由地方工业部分别提请国家计划委员会汇总审定后,地方工业部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各省市计划委员会、地方工业部和主管有关产品的工业部。各省、市计划委员会在向国家计划委员会上报计划草案数字的同时,向主管有关产品的工业部及地方工业部提出对该项产品(分别经济类型)的计划草案的数字,主管有关产品的工业部会同地方工业部及中央各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国营企业由主管有关产品的工业部、地方工业由地方工业部分别提请国家计划委员会汇总审定后,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各省、市计划委员会及主管有关产品的工业部和地方工业部。轻工业部或纺织工业部所管企业生产地方工业部负责平衡的产品者;由地方工业部会同有关工业部负责平衡,平衡及下达办法同上。
部平衡产品之季度生产计划,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编制季度计划的规定编报。
有关都平衡产品的基本建设项目中生产能力变动部分的审核,与部分配产品同。
(2)部平衡产品,除由工业部门加工、销售者外,原由商业部门加工、收购或包销者,仍由商业部门分别与中央有关产品的工业部(主管中央国营、中央公私合营工厂)或地方工业部(属于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地方公私合营、私营工厂或手工业者)根据工业生产计划订立协议,其中生产指标根据国家计划的规定,供销指标由商业部门下达,或由有关产品的工业部和商业部联合下达,各地工商机关再根据协议分级订立合同,加工与收购、包销业务由商业部门下属机构办理。生产及供销计划需要修改时,按照计划修订程序(另订)的规定办理。
(3)部平衡产品,原由商业部门组织加工订货者,其中如有某些产品,中央或地方工业部门能够承担加工订货业务,商业部门应协助工业部门逐步试行承担加工订货业务,以便使生产管理和改造工作结合得更好。
原由商业部门加工订货之未列入国家计划的产品,仍继续由商业部门加工订货,负责其全国的或地区的平衡工作。在这些加工订货产品中,其已纳入国营商业商品流通计划或商业部已大体掌握其全国供销情况者,由商业部门提出计划指标,与有关工业部门协商一致后,即可下达;其原由商业部门加工收购,但尚无具体品种计划者,或原系自产自销者,应逐步摸清情况,准备条件,使之成为国家计划产品或加工订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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