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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试行轻工业计划产品分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1.部分配产品:
  (1)地方工业(包括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地方公私合营、私营工业及手工业,下同)生产纺织工业部或轻工业部分配产品者,以主管有关产品的工业部为主,会同地方工业部及中央有关部门,根据五年计划中的年度计划,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供产销平衡,提出该年分企业(中央国营、中央公私合营工业),分省市(地方国营、地方公私合营、私营工业)的控制数字。国营企业由主管有关产品的工业部、地方工业由地方工业部分别提请国家计划委员会汇总审定后,地方工业部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各省市计划委员会、地方工业部和主管有关产品的工业部。各省、市计划委员会在向国家计划委员会上报计划草案数字的同时,向主管有关产品的工业部及地方工业部提出各该省、市对该项产品(分别经济类型)的计划草案的数字,主管有关产品的工业部会同地方工业部及中央各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国营企业由主管有关产品的工业部、地方工业由地方工业部分别提请国家计划委员会汇总审定后,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将年度计划下达各省、市计划委员会及主管有关产品的工业部和地方工业部。
  部分配产品之季度生产计划,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编制季度计划的规定编报。
  为了避免盲目发展,凡基本建设项目中有关部分配产品生产能力变动之部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报废等),应由主管部负责审核其厂址、规模、产品品种及建设进度;其属于地方工业的,由地方工业部汇交主管部审核,这些项目的竣工及投入生产的日期,亦须上报地方工业部,并由地方工业部转告主管部。基本建设计划之审批手续,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2)部分配产品之销售业务,由主管部之销售局或共派出机构负责分配。地方工业生产部分配产品者,其品种、规格、交货时间和地点等,由各省、市工业厅、局与有关部销售机构订立合同。市场所需之部分配产品,由商业部门按照市场需要,及时提出计划,请主管部分配。
  (3)地方工业生产部分配产品所需之原材料属于统配物资者,由各省、市物资分配局按照规定统一向国家计划委员会申请,经批准后,径与负责供应物资的有关部销售机关订立合同。地方工业生产所需之原材料属于非分配物资者,如供应正常,则仍由商业部门负责供应;如供应不够合理,则应由有关方面协商调剂;地区性的货源,如破布、废麻、胡麻、棉杆皮等应逐步划区供应;供应紧张的原料,如棉、麻、烟叶、皮革、羊毛,及特种手工艺所需之重要原料等,则应全国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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