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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六)合理地利用国家资源和节约资源,并注意新资源的不断发现。
  (七)使国营经济的直接计划与非社会主义经济的间接计划,中央各部计划与各地区计划,新建企业与原有企业、地区之间的计划相互结合起来,避免发生脱节和抵触现象。
  (八)在计划工作中,应努力挖掘潜在力量并使计划符合实际,避免保守和冒进,力求计划积极可靠。
  第三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各若干人组成。主任主持全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暂设下列工作部门:
  办公厅,
  主任办公室,
  国民经济综合计划局,
  国民经济长期计划局,
  工业生产综合计划局,
  基本建设综合计划局,
  重工业计划局,
  燃料工业计划局,
  机械工业计划局,
  第二机械工业计划局,
  轻工业计划局,
  农林水利计划局,
  交通运输计划局,
  商业计划局,
  对外贸易计划局,
  劳动工资计划局,
  成本物价计划局,
  财政金融计划局,
  物资分配计划局,
  机电设备分配计划局,
  干部培养与分配计划局,
  文教卫生计划局,
  研究编辑室。
  上述部门的增减或合并,由国务院批准。
  国家物资储备局暂归国家计划委员会领导。
  第五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的一切重大工作问题,在主任主持下召集委员会议进行讨论。
  第六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计划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部门应负责计划方法的指导,并在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法律、法令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可以发布指示。
  第七条 为讨论国民经济计划或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国家计划委员会可召集综合性的或专业性的计划会议,也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专门问题的研究。
  第八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编制国民经济计划草案所需的一切实际统计数字,应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要求,由国家统计局供给。计划变更时,国家计划委员会应随时抄告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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