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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国家计划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1955年10月26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是国务院在国民经济计划工作方面的职能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一)根据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国务院的指示,在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基础上,按照需要与可能和积极平衡的原则,综合编制长期的和年度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草案。
  (二)审查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民经济计划草案,并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意见。
  (三)检查各部门、各地区计划执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提出保证完成计划的各种措施的建议。
  (四)编制主要生产资料的分配计划草案和国家物资储备计划草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五)编制长期的、年度的综合财政计划草案,审查财政部的年度国家预算、各国民经济部门财务计划、国家银行季度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并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意见。
  (六)拟定编制国民经济计划的计划方法,计划表格和计划审批程序以及有关编制计划的各种规定。
  (七)研究国民经济计划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提出建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有关国民经济计划工作方面的事项。
  第二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在上述工作中必须注意下列原则:
  (一)使国民经济计划符合客观经济情况和国家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以及当前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以不断提高生产力,增强国防力量,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二)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使整个国民经济各方面按比例的发展 使工业与农业、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各工业部门之间、工业、农业与运输业、生产与供应、生产与消费、建设与财政、建设与物质资源、消费与积累等方面地平衡发展,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相适应。
  (三)在优先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保证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不断增长和加强国营经济领导地位的前提下,根据全国平衡,全面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地发展。
  (四)根据经济、合理与国防安全的原则,正确地分布生产力:尽量使新建工业企业分布在安全地区并照顾到靠近原料产地和消费地区,减少不合理运输;适当地规划建设规模,注意大、中、小企业的结合;适当地规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城市建设规模不要过分集中,也不要过分分散。
  (五)合理地分配劳动力和专门人才,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适当地提高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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