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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准施行“监察部关于中央和地方财经部门国家监察机关组织设置及对现有监察室(局、司)进行调整的方案”的通知

  在粮食部设立粮食国家监察局,由粮食部门抽调干部组成,负责对粮食部直属单位及省(市)粮食机构的重大问题进行检查。
  在财政部设立财政国家监察局,由财政部财政监察司和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室抽调干部组成,负责对财政部直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直属单位及国家物资储备局的重大问题进行检查,并有重点地对省(市)财政和银行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财政国家监察局暂不设下属机构。原财政部财政监察司及各级地方财政监察机构改为专业的监察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监察室改为该行的内部监察机构。
  在监察部设立商业监察局。必要时亦可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和农产品采购部及其所属大型企业派驻人员,负责对商业、对外贸易、农产品采购及供销合作等四个系统的重大问题进行检查。原商业部、对外贸易部系统的监察室改为该部的内部监察机构。
  上述各国家监察局的组织简则,由各该国家监察局草拟。受各该部和监察部双重领导的,由各该部和监察部会同批准执行;受监察部直接领导的,由监察部批准执行。
  二、省(市)人民委员会所属工业、公用事业、建筑、交通、粮食、水利、农林(牧)等厅(局)的监察室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监察室,一律改为各该省(市)监察厅(局)的组成部分,在省(市)监察厅(局)内单独设立或合并设立相应的监察机构,并可有重点地在上述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派驻机构或人员。
  在省(市)监察厅(局)设立商业监察处(组),负责对商业、对外贸易、农产品采购及供销合作等四个系统的重大问题进行检查,以及对商业系统内部监察工作的指导。商业监察处(组)由省(市)人事部门统一抽调干部组成。原省(市)商业厅(局)及其所属企业的监察室改为内部监察机构。
  三、在第一项中所述的重工业、煤炭工业、电力工业、石油工业、第一机械工业、第二机械工业、纺织工业、轻工业、建筑工程、交通、水利、林业等国家监察局,受各该部和监察部的双重领导(具体分工另定);各该国家监察局所属各级国家监察机关改为由上而下的垂直领导。
  铁道国家监察局,拟按照铁道部的意见,在1955年,经充分准备后,改为受监察部直接领导,在工作上受铁道部的指导;铁道国家监察局所属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仍由上而下的垂直领导。
  财政国家监察局,受监察部直接领导,在工作上受财政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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