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粮食部设立粮食国家监察局,由粮食部门抽调干部组成,负责对粮食部直属单位及省(市)粮食机构的重大问题进行检查。
在财政部设立财政国家监察局,由财政部财政监察司和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室抽调干部组成,负责对财政部直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直属单位及国家物资储备局的重大问题进行检查,并有重点地对省(市)财政和银行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财政国家监察局暂不设下属机构。原财政部财政监察司及各级地方财政监察机构改为专业的监察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监察室改为该行的内部监察机构。
在监察部设立商业监察局。必要时亦可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和农产品采购部及其所属大型企业派驻人员,负责对商业、对外贸易、农产品采购及供销合作等四个系统的重大问题进行检查。原商业部、对外贸易部系统的监察室改为该部的内部监察机构。
上述各国家监察局的组织简则,由各该国家监察局草拟。受各该部和监察部双重领导的,由各该部和监察部会同批准执行;受监察部直接领导的,由监察部批准执行。
二、省(市)人民委员会所属工业、公用事业、建筑、交通、粮食、水利、农林(牧)等厅(局)的监察室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监察室,一律改为各该省(市)监察厅(局)的组成部分,在省(市)监察厅(局)内单独设立或合并设立相应的监察机构,并可有重点地在上述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派驻机构或人员。
在省(市)监察厅(局)设立商业监察处(组),负责对商业、对外贸易、农产品采购及供销合作等四个系统的重大问题进行检查,以及对商业系统内部监察工作的指导。商业监察处(组)由省(市)人事部门统一抽调干部组成。原省(市)商业厅(局)及其所属企业的监察室改为内部监察机构。
三、在第一项中所述的重工业、煤炭工业、电力工业、石油工业、第一机械工业、第二机械工业、纺织工业、轻工业、建筑工程、交通、水利、林业等国家监察局,受各该部和监察部的双重领导(具体分工另定);各该国家监察局所属各级国家监察机关改为由上而下的垂直领导。
铁道国家监察局,拟按照铁道部的意见,在1955年,经充分准备后,改为受监察部直接领导,在工作上受铁道部的指导;铁道国家监察局所属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仍由上而下的垂直领导。
财政国家监察局,受监察部直接领导,在工作上受财政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