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批准施行“监察部关于中央和地方财经部门国家监察机关组织设置及对现有监察室(局、司)进行调整的方案”的通知
(1955年10月10日)
监察部根据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次会议所批准的该部关于第四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的报告,草拟了「关于中央和地方财经部门国家监察机关组织设置及对现有监察室局、司进行调整的方案」。这个方案业经本院审查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国务院所属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执行上述方案建立国家监察机关和调整现有的监察机构时,必须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做到精简不必要的机构和人员,并补充必要数量的领导骨干,以保证监察机关在国家的经济建设中进一步发挥它的作用。
监察部关于中央和地方财经部门国家监察机关
组织设置及对现有监察室(局、司)进行调整的方案
国务院圣体会议第十次会议批准的监察部关于第四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的报告中会决定:将国家监察机关与业务部门内部的或专业的监察或检查机关从组织上分开,对现有财经部门监察室(局、司) (以下均简称监察室)进行组织调整。在若干财经部门,以现有监察室为基础,设立国家监察机关。全国国家监察机关的编制由监察部统一掌握。据此,特拟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在国务院所属下列各部设立国家监察机关:
在重工业部设立重工业国家监察局;
在煤炭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国家监察局;
在电力工业部设立电力工业国家监察局;
在石油工业部设立石油工业国家监察局;
在第一机械工业部设立第一机械工业国家监察局;
在第二机械工业部设立第二机械工业国家监察局;
在纺织工业部设立纺织工业国家监察局;
在轻工业部设立轻工业国家监察局;
在建筑工程部设立建筑工程国家监察局;
在铁道部设立铁道国家监察局;
在交通部设立交通国家监察局;
在水利部设立水利国家监察局;
在林业部设立林业国家监察局。
上述十三个国家监察局,可以有重点地在各该部所属管理局和大型联合企业派驻监察专员办事处或监察室(对于部所属在北京的管理局可以派驻人员设立机构,也可以在国家监察局内单独设立或合并设立相应的监察机构),在企业和事业单位派驻监察分室或监察员(监察专员相当于副司、局长,监察室主任相当于处长,监察分室主任相当于副处长或科长,监察员相当于科长、副科长),负责各该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