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各地海关任务和领导关系的通知
(1955年9月5日)
关于地方海关的任务和领导关系,1951年5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1953年1月9日前政务院「关于海关与对外贸易管理机关实行合并的决定」中已有明确规定,其中编制地方进出口计划和审查价格两项任务,业于1954年6月12日经前政务院批准解除。
近年来各地行政区划有了新的调整,各省市对外贸易局已普遍设立。为了便于地方党政加强对海关工作的领导,并使各地对外贸易局能统一掌握口岸的对外贸易管理工作,使各地海关能进二步做好经济、政治保卫工作,加强对进出国境的货物、运输工具、旅客行李等的监管工作,兹决定将各地海关的任务和领导关系作如下的调整:
一、各口岸海关及其分支机构现在所执行的签发许可证、对私营进出口厂商的登记管理、零星小土特产的审价工作,应即移交给各地对外贸易局(处)负责办理。末设对外贸易局(处)的口岸,由有关的省对外贸易局在该地设立工作组或由对外贸易局商请当地人民委员会在其财经或商业管理部门内设立对外贸易科(组)办理此项工作。各地海关主管该项工作的人员和编制,应随工作移交。
二、地方海关受对外贸易部和所在地的省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双重领导(个别离省人民委员会较远的地方海关,由省人民委员会委托海关较近的高一级人民委员会执行双重领导),并受该省(市)对外贸易局的指导。各关分支机构的双重领导关系,由地方海关和省(市)人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报对外贸易部备案。各地海关的建制,地方海关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仍按
暂行海关法及前政务院「关于海关与对外贸易管理机关实行合并的决定」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政策、方针、法令、章则、制度等由中央决定,地方负责监督海关贯彻实施。在中央方针、政策、法令范围内有关地方性的临时紧急的问题以及所在地海关与当地有关机关联系配合问题由地方负责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对外贸易部。海关干部业务训练由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负责,政治、理论、文化等学习由地方党政负责。
凡在设有海关机构的地方,省(市)人民委员会应指定主要领导干部一人负责领导海关工作,加强对海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帮助解决海关工作中一些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