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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某些特殊地区工作人员实行实物供应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某些特殊地区工作人员实行实物供应的决定
(1955年8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1955年8月31日发布)


  为了改善某些交通不便、物资缺乏的特殊地区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保证他们和一般地区工作人员大致相同的生活水平,特决定对这些地区的工作人员,在实行货币工资制的同时,一律实行实物供应办法。
  一、实行实物供应的地区,除西藏地方仍按照1955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西藏地方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决定办理外,规定如下:
  (一)甘肃六个物价区计:肃北、额济纳、码曲、碌曲、夏河、卓尼;
  (二)青海十九个物价区计:兴海、同德、贵南、河南、果洛、祁连、冈察、玉树、囊谦、称多、治多、杂多、曲麻莱、海西、都兰、天峻、阿尔顿曲克、同仁、泽库;
  (三)新疆十五个物价区计:和布克赛尔、沙湾、乌苏、托里、额敏、塔城、裕民、阿勒泰、布尔津、福海、吉木乃、哈巴河、富蕴、青河、塔什库尔干;
  (四)四川两个物价区计:邓柯、石渠。
  二、实物供应的物品,可参照下列项目,由有关省人民委员会规定:
  (一)食物类:大米或面粉(当地不产粗粮的,也可供应一部分粗粮)、肉类、食油、食盐、糖、调料、茶叶等;蔬菜一股不供应,如当地不出产蔬菜时亦可供应一些干菜和黄、绿豆等;
  (二)衣着类:色布、白布、袜子、鞋、棉花等;
  (三)日用杂品类:牙膏、牙刷、毛巾、火柴、肥皂等。
  三、实物供应的数量,可根据各地工作人员的实际需要,并参照职工生活费计算表的物品定量,由有关省人民委员会规定。
  四、实物供应的发货地点,由有关省人民委员会根据物资流转规律具体确定。供应的物品按发货地点的价格配售给工作人员及其随带的家属。运费由公家负担。
  五、实物供应地区的物价津贴,一般照发货地点的物价津贴办理。实物供应品类较少的地区,其物价津贴可稍高于发货地点的物价津贴。
  六、实物供应的时间,自1955年10月开始实行;在未供应前,各该地区工作人员仍按本人7月份货币工资额领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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