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煤矿必须依法生产。各地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必须依法严格监管,确保监狱煤炭生产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有监狱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后方可组织生产。监狱新建矿井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监狱管理局要严格审核论证、施工检查和工程验收制度,确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监狱煤矿必须按核定生产能力、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矿井全年产量不得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监狱管理局、监狱和监区都不允许下达超核定能力的生产任务和利润指标。
四、严格落实煤矿隐患排查、停产整顿和关闭措施
监狱管理局和监狱要按照国家关于煤矿事故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认真抓好隐患排查、停产整顿和关闭等三项重点工作。监狱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对查出的隐患要分类排队、登记建档,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要加强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监狱煤矿凡存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规定的十种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要立即停产整改。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短期内难以达到安全保障要求的中小型监狱煤矿,应当纳入监狱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规划,逐步退出。对承包、租赁社会煤矿的外役劳动点,应当立即终止合同,撤回所有押犯。对外承包的监狱煤矿必须限期解除合同,立即收回。
五、加强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各地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的监狱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监狱煤矿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都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监狱煤矿要加快矿井机械化、信息化建设进程,确保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断增强防灾抗灾能力。
六、深入开展瓦斯治理、防水患和防治粉尘工作
监狱煤矿要认真吸取“十五”期间瓦斯、透水事故多发的教训,重点防范瓦斯、透水和煤尘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瓦斯治理的重点是做好“一通三防”工作,要全面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所有监狱煤矿都应建立健全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必须健全瓦斯抽放系统。监狱煤矿要定期进行矿井水文地质勘测,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采,先探后掘”的原则,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水措施。监狱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防尘供水系统,在容易产生煤尘的地点安设有效喷雾装置,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和沉积的煤尘。要认真实施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等综合防尘措施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七、严格执行监狱煤矿安全投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