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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3号——2011年供电监管报告


  图5. 主要地方供电企业“十一五”期间输配网建设与改造实际投资情况(略)
  图6. 主要地方供电企业“十二五”期间输配网建设与改造计划投资情况(略)
  从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地电)、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四川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地电)等5家主要地方供电企业“十一五”期间输配网建设与改造实际投资情况看,220千伏以下电网投资规模高于220千伏及以上电网投资规模;“十二五”期间220千伏以下电网计划投资规模明显高于220千伏及以上电网投资规模,且呈逐年增长态势。其中,220千伏及以上电网投资只有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投资项目,其他地方供电企业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基本没有投资项目。
  (二)供电质量稳步上升,基本符合《办法》要求
  大部分受检供电企业对供电质量工作较为重视,加强配电网电压质量管理,优化电网无功配置,加强谐波治理,统筹停电和检修计划,有效减少用户停电时间,供电质量基本符合《办法》要求。
  (三)供电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大部分受检供电企业用电业务办理制度和流程较为规范透明,能够向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业务和技术标准咨询。通过改善服务、优化流程等手段,缩短用电业务办理时间。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
  大部分受检供电企业认真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多方筹措资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努力保障落后和边远地区的基本用电需求。采取各种措施规范停、限电行为,基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规用户执行中止供电。
  大部分受检供电企业认真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基本能够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用户,并将“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和“95598”等供电服务热线电话固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大部分受检供电企业建立了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组织机构,制定了应急预案并组织事故预案演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24小时受理故障报修。
  (四)供电市场行为逐步规范
  大部分供电企业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的规定,查验施工单位是否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其进入用户受送电装置的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部分供电企业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持续加大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开放力度,主动告知用户有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自主选择权。
  大部分供电企业能够执行国家核准的电价以及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按照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对政府甄别的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大部分供电企业能够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电义务。
  大部分供电企业能够根据《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通过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营业场所等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供电信息。
  大部分供电企业能够贯彻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努力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五)执行供电成本规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大部分受检供电企业能够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规定进行成本核算,核算内容符合有关规范。
  但检查中也发现,部分供电企业在电网建设和规划、供电可靠率和电压合格率的统计监测、业扩报装、停电抢修、投诉处理时限、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开放、执行电价收费政策及供电成本规则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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